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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3-09-12 | 來源: just law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近日,鄭州古董案引發廣泛關注。
據媒體公開報道,鄭州知名地產商李某清豪擲上億元大量購買高古玉(業內指漢代及以前的玉器),期間多以巨額現金進行交易,成交後發現買到贗品於是報警,叁層賣家、5名被告人均被指控詐騙。8月17日至18日,在為期兩天的庭審結束後,鄭州中院將擇期宣判。
是否涉嫌詐騙,相信鄭州中院會依法作出公正判決。
但翻閱有關報道的評論區不難發現,對公眾而言,這起案件依然存有許多疑問。比如,涉案人員是否違法買賣過出土文物?涉案交易中的巨額現金來源是否合法?是否知假買假存在洗錢可能?
這些問題不僅是公眾的合理懷疑,更是可能存在違法犯罪情節的線索,期待司法機關能夠審慎對待。頭痛醫頭,腳痛醫腳,不是應有的治理思路;順藤摸瓜,全面打擊違法犯罪行為,才是應有擔當。建議鄭州有關部門對這些線索全面進行調查,並及時回應公眾關切。
追問壹:可曾違法買賣出土文物?
根據我國《文物保護法》規定,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壹切文物,屬於國家所有。
該法第伍拾條規定,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收藏通過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壹)依法繼承或者接受贈與;(贰)從文物商店購買;(叁)從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購買;(肆)公民個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換或者依法轉讓;(伍)國家規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收藏的前款文物可以依法流通。
第伍拾壹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得買賣下列文物:(壹)國有文物,但是國家允許的除外;(贰)非國有館藏珍貴文物;(叁)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中的壁畫、雕塑、建築構件等,但是依法拆除的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中的壁畫、雕塑、建築構件等不屬於本法第贰拾條第肆款規定的應由文物收藏單位收藏的除外;(肆)來源不符合本法第伍拾條規定的文物。
也就是說,國家允許民間交流傳承有序的高古玉,但凡是出土、出水高古玉文物都屬於國家,禁止私人買賣。
高古玉壹般是指漢代及以前的玉器,傳世極少,也因此珍貴無比。根據筆者獲得的相關案件資料,李某清斥巨資購買古玉等物,交易對方並非僅有目前被起訴的人員。
那些沒有卷入刑事案件的交易中,李某清是否買到過真的文物?如果買到過真文物,是否都屬於合法收藏?是否有違法交易過出土文物?
事實上,筆者了解到,與李某清直接進行交易、這起詐騙案中的壹名被告人,曾在湖北房縣有過涉嫌盜墓的前科。
追問贰:巨額現金哪裡來的?-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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