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期: 2023-09-27 | 來源: 大風新聞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90後女子因重婚罪壹審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壹審宣判後,男方認為判得太輕,女方認為判得太重,雙方均提出上訴。近日,青海省西寧市中院贰審駁回雙方上訴,維持原判。

女子婚後半月又與他人舉行婚禮,壹審法院判刑六個月
小華、小麗同為青海人,兩人都生於上個世紀90年代末期。
小華在起訴書中稱,他與小麗自由戀愛,雙方於2022年7月1日在西寧依法登記結婚。
在此期間,小麗與小明(青海人,上個世紀90年代末期出生)通過家人介紹認識。2022年7月15日,小麗在未解除與小華婚姻關系的情況下,與小明在當地舉辦婚宴。此後,小麗與小明以夫妻名義在當地租房共同生活。
獲悉情況後,小華以小麗涉嫌重婚罪向西寧市城中區法院提起自訴。
壹審法院認定的證據有:小華和小麗的結婚證復印件、微信和抖音聊天記錄、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復印件等,證實小華與小麗屬於自由戀愛,並於2022年7月1日依法登記結婚的事實;小麗母親、化妝師等人在網絡平台發布的照片及視頻截圖,證實小麗與小明舉辦婚宴酒席,後在租住的房屋共同居住的事實;小華與小麗的聊天記錄,證實小麗在小華提出離婚後,小麗讓小華不要離開自己,不要和自己離婚等事實。
壹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小麗有配偶而與他人舉辦婚禮並共同生活,其行為符合重婚罪的構成要件,應予懲處。自訴人小華起訴小麗犯重婚罪,起訴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2023年6月27日,壹審法院以重婚罪判處小麗有期徒刑六個月。
男女方均不服壹審判決上訴,贰審法院維持原判
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判決書顯示,壹審宣判後,小華、小麗雙方提出上訴。
小華上訴提出,原判對小麗量刑過輕。小麗及其辯護人則提出,小麗與小華是被迫登記結婚;小麗主觀惡性小,人身危險性較小,懇請贰審法院判處無罪或非監禁刑。
贰審期間,小華、小麗未向法院提交新的證據。西寧中院贰審審理查明,原判認定上訴人小麗犯重婚罪的犯罪事實清楚。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均經壹審庭審示證、質證並予以確認,證據來源合法,證據內容具有客觀性,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具有關聯性,能夠證明案件事實。對壹審判決書認定的事實及所列證據,西寧中院亦予以確認。
西寧中院認為,本案在案證據不能證實上訴人小華與小麗之間存在被脅迫的婚姻,依法登記的婚姻關系應受到法律保護。上訴人小麗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又與他人舉辦婚禮,共同生活,構成重婚罪。上訴人小麗的上訴理由與法院查明的事實不符,不能成立。
西寧中院認為,原判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定罪准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上訴人小華、小麗及其辯護人的訴辯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近日,西寧中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
原文鏈接
原文鏈接:
目前還沒有人發表評論, 大家都在期待您的高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