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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3-10-16 | 來源: 澎湃新聞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視頻截圖
10月16日上午,成都崇州壹小區發生犬只傷人事件,壹名兩歲女童被咬傷。據警方通報,女童右腎挫裂傷,右側肋骨骨折,萬幸的是經過手術治療,生命體征平穩。當地派出所民警已到事發小區排查。民警稱,涉事犬只是壹條羅威納犬。
網傳視頻顯示,壹只大型黑色犬撕咬壹名女童,時間長達40秒,盡管家人用身體極力保護,仍無法完全阻止撕咬,女童幾次被咬住不停拖動,後在眾人幫忙驅趕下惡犬才離開。
惡犬傷人,誰該擔責?
看過視頻的網友,估計都會被那觸目驚心的畫面驚嚇。不敢想象,惡犬給孩子造成了多大的痛苦和恐懼。
盡管女童已經脫離生命危險,但發生如此血淋淋的悲劇,除了心痛憐憫受害人外,相信很多人心裡還有憤怒與不解——惡犬傷人到底是如何發生的?狗主人又是誰?
涉事犬只的來源和去向,還在調查之中,犬只主人尚未現身。不過警方提供的信息顯示,咬人的狗為羅威納犬,屬於大型烈性犬,因體格大、攻擊型強,在很多城市都屬於禁養犬之列。
禁養犬出現在城市小區,且沒有遛狗繩、嘴套等相關約束性的工具,是此次悲劇的直接導火索。事件背後牽涉的責任是多方面的。
如果涉事犬只為流浪狗,那意味著城管等相關職能部門,存在嚴重失職,沒有對危險性極高的流浪犬及時處理。
其次,既然是大型烈性犬,且從警方、小區居民等處的綜合信息來看,流浪狗的概率較低。那麼,羅威納犬為何還能供個人飼養?相關管理部門是否嚴格按照規定執行了對寵物的管理?
當然,更直接的問題在於養狗人,其行為已涉嫌違法,甚至可能構成刑事犯罪。早在2010年,成都就出台了《成都市養犬管理條例》,其中明確規定“禁止個人飼養烈性犬、大型犬”。攜帶犬只外出,應“將犬只裝入犬籠、犬袋或者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使用犬繩牽領”。
簡單來說,遛狗不牽繩,不僅是個人素質素養問題,是不文明的行為,更涉嫌違法。不能因為日常遛狗沒有發生咬人慘劇,就淡化這壹行為的法律性質。
此事中,養狗人既違反條例,擅自圈養大型烈性犬;在攜帶犬只外出時,明知是存在傷人風險的大型烈性犬,也沒有牽繩約束,未盡到看管的義務,導致慘劇發生,給女童造成了嚴重的身心傷害,理應依法承擔責任。
此外,大型烈性犬在小區內活動,並發生傷人事件,物業方面如果沒有及時驅趕,也可能將承擔連帶責任。
嚴格執法,才能文明養犬不“掉鏈”
跳出個案看,不可忽視的是,近年來,惡犬傷人事件時有發生。在此背景下,更應該反思,為何壹些犬只管理規定淪為了擺設,成為了紙面條文?
隨著養寵物越來越普遍,各地基本都出台了相應的養犬管理規定,涉及犬類的預防接種、登記,免疫證的發放,以及養犬行為規范、犬只進入的場所規定、流浪犬的收容處置等,包括禁養犬只的種類。
比如在《成都市養犬管理條例》,還將城市劃分為限養區和非限養區,在市中心城區的限養區,嚴格執行“每戶限養1只犬”的規定。
而對於惡犬傷人,上到《民法典》,下到地方條例,都有明文規定。如《民法典》提到,“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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