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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3-11-01 | 來源: 紅星新聞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據報道,當地時間9月30日凌晨3:45左右,美國華盛頓州金縣貝爾維尤市發生壹起車禍。26歲的中國女子葉某以超過90英裡(約合145公裡)的時速,駕駛壹輛保時捷911跑車發生車禍,導致坐在副駕駛的中國男子劉某當場死亡,葉某則被送往醫院救治。當地警方懷疑葉某酒駕,可以從她的呼吸中聞到酒味。
警方披露,10月6日葉某離開醫院,9日到加拿大(专题)溫哥華,約上午11點越境,10日上午飛回了中國。而美國法庭在10月9日簽發了逮捕令,在逮捕令進入聯網系統前,葉某已離開。10月23日,美國當地法院召開提審聽證會,葉某本人未出席。目前,美國法庭已對葉某進壹步發出了逮捕令,意味著只要葉某進入與美國有引渡條約的國家,就會面臨逮捕。
由於中美之間沒有引渡條約,美國無法通過法律程序將葉某引渡到美國。在此情形下,如果葉某已回到中國的情況屬實,就會產生其將面臨什麼樣的處罰、依據什麼法律對其追責、由誰對其進行追責等壹系列司法難題。
本案雖發生在美國,但葉某具有中國國籍,根據我國刑法第柒條屬人管轄原則,中國公民在中國領域外犯我國刑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我國刑法。但是否要根據我國刑法追究葉某的刑事責任,我國司法機關具有選擇權。因為根據刑法第柒條後半段規定,對於中國公民在中國領域外犯我國刑法規定之罪,按我國刑法規定最高刑為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葉某駕駛汽車造成壹人死亡的行為,根據中國刑法,構成交通肇事罪。刑法第壹百叁拾叁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叁年以上柒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柒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叁條的規定,所謂“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是指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本案中,葉某雖然在交通肇事後逃離了美國,但她主動回國,如果將自己主動置於我國司法機關直接管轄之下,依照我國法律,加上沒有在美國發生事故的相關證據,或許很難評價為“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這樣壹來,按照中國刑法,葉某所犯行為面臨的可能是法定最高刑為叁年以下,我國司法機關可以追究其刑事責任,也可以不追究。
雖然根據刑法規定,我國司法機關有充分法律依據追究葉某的刑事責任,但實際執行起來並非那麼容易。按照刑事司法的壹系列程序、證據標准,要想將葉某起訴到法院接受審判,幾乎不可能。中美刑事司法協助合作已在2022年8月暫停,目前中美之間無法開展包括境外取證、文書送達等在內的各項刑事司法合作。這意味著,中國司法機關可能無法取得指控葉某構成交通肇事罪的證據。
而根據美國華盛頓州刑法的規定,如果葉某屬於酒後駕車的情況屬實,在致人死亡的情形下,其可能涉嫌駕駛機動車殺人罪(Vehicular homicide)。查閱有關資料可知,駕駛機動車殺人罪在華盛頓州可能構成A級重罪,最高刑期為終身監禁。這種重刑的威懾或許也是葉某逃回國內的原因。
事實上,因美國司法機關的壹項工作失誤,導致其欲根據美國法律對葉某行使管轄權變得幾乎不可能。正如事故發生地警方發言人所言:“我們現在的關切是確保受害者的家屬得到應有的解脫和正義,我們請求葉小姐回到美國並和我們配合。”主動到美國配合調查,可能是目前美國司法機關可以依據美國法律追究葉某刑事責任的唯壹途徑。但葉某為了規避美國法律的制裁已經費盡心思離開,恐怕也不會再自願回到美國認罪服法。
出現這壹僵局,對被害人劉某而言當然不公平,但造成這種局面是中美兩國國際刑事司法協助破裂與雙方沒有引渡條約所致。該案件給我們帶來了壹個警示:在當前世界聯系日漸緊密,跨國犯罪日益增多的時代背景下,為維護人類共同的利益,國家間的刑事司法協助應當更加緊密。
壹直以來,因中美之間沒有引渡條約,雙方國際刑事司法合作的渠道亦不順暢,美國是我國貪官外逃的首選地之壹。雙方國際司法協助由合作到對立,弊大於利。特別是在我們當下所處的信息化時代,跨國跨地區交流日益頻繁,違法犯罪勢必也會增多,任何壹國都難以獨善其身,都有可能成為犯罪的“受害者”,對壹些能夠達成共識的犯罪形成司法合作機制已是國際大勢所趨。通過此次事件,對國家之間的刑事司法合作應該產生新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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