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期: 2024-02-29 | 來源: 自由亞洲 | 有2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大深圳醫院曾提出異議,認為張玉華的死亡與手術沒有直接因果關系。
中國《新京報》周肆(29日)報道,2018年壹名77歲女病人在無明顯的惡性腫瘤組織學證據下,香港大學深圳醫院對她進行“全胰切除術”(全胰髒切除)手術,2個月後病人離世,其女兒在2019年8月向深圳法院提出“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民事訴訟”。深圳市中級法院在去年11月贰審判決,港大深圳醫院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賠償病人家屬62萬餘元(人民幣,下同)。
報道引述判決書指出,77歲的張玉華在港大深圳醫院體檢時發現膽囊結石入院,後經診斷認為“胰腺惡性腫瘤可能性大”,進行全胰切除和脾切除手術,惟術後2個多月,張玉華因肝功能嚴重衰竭、肝腎綜合症,經搶救無效死亡。女兒郇傑表示,母親去世後,她去打印病歷始知悉,不論是術前檢查或手術中的病理檢測結果,都沒有發現母親的胰腺有腫塊或病灶(病變組織),於是向深圳市福田區法院提起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民事訴訟。
鑒定意見認為,張玉華高齡,有高血壓病史,在無明顯的惡性腫瘤組織學證據下行“全胰切除術”,手術創傷巨大且對張玉華的全身營養代謝及水電平衡產生嚴重影響,其死亡與手術方式的選擇有壹定關系;港大深圳醫院的過錯與張玉華的不良治療後果存在主要因果關系,責任參與度為61%至90%。
院方被指沒盡到高度注意義務
不過,港大深圳醫院提出異議,認為張玉華的死亡原因為不明原因肝衰竭,但“全胰切除手術”主要並發症並非肝衰竭,故其死亡與手術沒有直接因果關系。
法院壹審判決港大深圳醫院承擔80%的賠償責任,賠償金額47萬餘元。雙方均不服判決,上訴至深圳市中級法院,贰審法院采納了上述鑒定意見,並指出港大深圳醫院在診療過程中沒有盡到高度注意的義務,致使患者未能避免本可避免的不良後果,喪失了接受適當治療的機會及生存可能性。2023年11月,法院終審判決港大深圳醫院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賠償患者家屬62萬餘元。-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
原文鏈接
原文鏈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