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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03-11 | 來源: 九派新聞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3月11日,據廣東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消息,謝某於2014年5月12日入職某小學,擔任教師工作,並與某小學簽訂書面聘用合同。2020年底,謝某因生產,向學校申請產假和哺乳假。其產假於2021年3月30日結束、哺乳假於2021年9月7日結束。產假結束後,謝某向某小學提交了返崗申請,但某小學以無教師崗位為由安排謝某調至校園門衛及校園清潔工崗位,謝某明確表示不同意,故2021年3月31日至7月10日,謝某未出勤。
2021年6月15日,某小學向謝某發出《<聘用合同>到期不續簽通知書》,通知書上明確某小學與謝某雙方的勞動合同於2021年7月10日期滿,合同到期不續簽訂。謝某經勞動仲裁,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某小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支付拖欠工資。
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法院壹審判決:某小學應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伍日內支付謝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58381.35元和拖欠的工資5165.5元。-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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