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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03-14 | 來源: 美國之音 | 有0人參與評論 | 專欄: 香港 | 字體: 小 中 大
香港立法會火速通過23條修正案 最快3月底完成立法 評論員憂不符程序公義 https://t.co/5JcYBZHtze— 美國之音中文網 (@VOAChinese) March 14, 2024
香港立法會法案委員會星期叁下午,完成《基本法》23條相關草案逐條審議,港府連夜就條例草案提出共40項條文修訂,委員會星期肆中午火速完成修正案審議,有委員估計草案最快下星期叁 在立法會大會恢復贰讀及叁讀。
有時事評論員分析,按目前進度不排除23條立法可以在3月底完成,4月15日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正式實施,不過,這種“火速立法”的情況,可能違反程序公義,修訂的條文亦令人有“層層加辣”的觀感,反映“愛國者治港”下立法會議員政治先行,未能反映民意。
上星期初北京舉行人大、政協兩會期間,多家香港傳媒突然引述消息指,有關中國國家安全的《基本法》23條將會加快立法速度,當局有意趕在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即4月15日前,完成立法工作。
23條法案委員會39小時完成逐條審議
當時在北京列席或參與人大、政協兩會的香港特首李家超及多名身兼人大、政協委員的立法會議員,上星期贰(3月5日)晚連夜趕返香港,落實加快加快23條立法進度。
港府上星期伍(3月8日)公眾咨詢期結束9日後,隨即刊憲公布《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條文,立法會同日上午加開特別會議,罕有地在草案刊憲的同日進行首讀及贰讀,隨即在下午舉行法案委員會會議開展條文逐條審議工作,過去壹星期立法會所有法案全部讓路,全速審議23條立法,相關法案委員會星期叁(3月13日)經過連續6日、密集召開20場會議後,花了39小時完成逐條審議《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全數181條條文,港府星期叁晚隨即向立法會提交合共40條修正案。
香港明報壹度指涵加強管理傳媒等修訂
香港《明報》星期肆(3月14日)實體版的港聞版,以“23條修正案賦權特首行會施國安指令”為大標題,輔以“涵加強管理傳媒等、4條罪類可送交內地”為小標題。
報道內文指,港府昨晚向立法會提交修正案,包括修改國際組織、公職人員定義等,又加入條文防止涉國安案件人員遭起底;另賦權特首會同行政會議以附屬法例方式實施指令,“先訂立、後審議”即時生效,其後才交立法會審議。
據《明報》實體版的內容,該附屬法例實施新國安指令,包括更有效地實施駐港國安公署在《港區國安法》第5章訂明的職責,包括加強外國和境外國際組織、非政府組織、新聞機構管理服務、以及特定4條罪類下把被告移送內地處理。
按政府的修正,違反23條的“附屬法例”,最高可判罰款港幣50萬元(超過6萬4千美元以及監禁7年。現時賦權政府訂立附屬法例的《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罪行,最高罰款港幣5,000元(超過640美元)及監禁兩年,或最高終身監禁。
鄧炳強譴責明報誤導 指不會限制傳媒
立法會法案委員會星期肆(3月14日)早上,開會審議修正案。鄧炳強在總結發言,點名《明報》有關23條可加強管理傳媒的報道有誤導性,予以強烈譴責。鄧炳強表示,壹個合乎常理的人看了報道後,都會誤會23條立法設有加強管理傳媒的條款,亦令人誤會有送交中國內地的條文。他批評相關資訊是“假的、錯的、不對的”,因為《條例草案》沒有提及傳媒,更不會限制傳媒。
鄧炳強又澄清,23條立法是香港本地立法、由香港處理。他批評報道的標題“惡毒”,他作為“應變反駁隊隊長”必須強烈譴責《明報》,他又表示事件“再壹次嚴重打擊《明報》公信力”,引起市民誤解和不必要關注,即使網上版已修改,但是“傷害已經造成”,對此予以強烈譴責。
《明報》星期肆早上在網上版貼出更正及澄清告示,指相關報道標題“涵加強管理傳媒等4條罪類可送交內地”有誤。《明報》表示,根據修正案特首會同行政會議可維護國安及更有效實施,包括國安法等而訂立附屬法例,當中包括國安法第伍章中央駐港國安公署職責,這並不是在23條新增或修訂罪行中可移送內地,並就有關標題並不准確惹人誤會,表示深表歉意。
評論員指不排除3月底完成23條立法
香港立法會法案委員會,星期肆花了壹個上午合共4小時,完成共40項條文修訂審議。法案委員會主席廖長江表示,爭取星期伍(3月15日)在立法會內會會議上作口頭報告。有委員估計草案最快下星期叁(3月20日)在立法會恢復贰讀及叁讀。-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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