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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03-27 | 来源: 新京报 | 有0人参与评论 | 字体: 小 中 大
时过境迁,这样的赔偿标准已很难跟上时代的步伐。

▲资料图:某地一机场内,乘客正在办理行李托运。新京报资料图
乘坐航班时将行李箱托运,是乘客们的惯常操作,如果遇到行李箱意外受损的情况,又该怎么办?
据《新民晚报》报道,市民郑女士反映,自己乘坐吉祥航空航班从广州返回上海,限量版的行李箱在托运过程中被摔得“面目全非”,但航空公司却以内部规定为由,只能“按公斤赔偿500元”。在反复“拉锯”数月仍“投诉无门”的情况下,已是心力交瘁的郑女士只得接受了这样“无奈的结果”。
这其实并非一个新鲜话题,过往航空公司托运行李过程中导致行李箱破损的事情并不少见。但此次还是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这表明,这个问题在现实中依旧未能得到解决,需要进一步重视,并探索统一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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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滞后应引起重视
从报道看,航空公司做法并非全无依据。如果说《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属于内部规定,关于“行李箱损坏,赔偿金额按行李箱自身重量每公斤不超过人民币(专题)100元或负担相应的修理费用”规定并不具备普遍效力的话,翻看《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等法规,其中也有“对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人民币100元”的规定。
就立法位阶来说,上述《规定》《规则》分属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比航空公司的内部规定要更权威一些。但有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上述标准的立法时间其实过于久远。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自2006年起施行,距今已有18年。《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自1996年起施行,虽然2004年7月12日曾作了小修,但相关条款并未松动,严格来说,也有点“老黄历”的意味了。
多年前,在社会经济尚不发达的情况下,有关《规定》《规则》明确,托运的行李、行李箱损坏按每公斤赔偿100元的标准,这的确算不上一笔“小数目”,但时过境迁,这样的赔偿标准,已经很难跟上时代的步伐。
特别是对于纠纷中的限量款行李箱,是带有一定“稀缺性”的物品,当事人当初购买花了约1700元,后期下架后还有不菲的升值潜力。即便算上由年限带来的折耗因素,涉事航司仅赔偿500元,也很难说得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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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位法不能违反上位法
事实上,如果将涉事航司引用的相关规定对照更高位阶的立法,乘客其实并不需要如此“憋屈”。
我国《民用航空法》是规范民用航空活动的顶层立法,这部法律对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责任,明确的是“应对行李的损失、损坏或延误负责”,法律并没有设置每公斤仅赔100元的限价“天花板”。
而翻看《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显然,这一立法所确立的救济原则,也是过错方照价实赔,而非以公斤来计价赔付。- 新闻来源于其它媒体,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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