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期: 2024-03-27 | 來源: 新京報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時過境遷,這樣的賠償標准已很難跟上時代的步伐。

▲資料圖:某地壹機場內,乘客正在辦理行李托運。新京報資料圖
乘坐航班時將行李箱托運,是乘客們的慣常操作,如果遇到行李箱意外受損的情況,又該怎麼辦?
據《新民晚報》報道,市民鄭女士反映,自己乘坐吉祥航空航班從廣州返回上海,限量版的行李箱在托運過程中被摔得“面目全非”,但航空公司卻以內部規定為由,只能“按公斤賠償500元”。在反復“拉鋸”數月仍“投訴無門”的情況下,已是心力交瘁的鄭女士只得接受了這樣“無奈的結果”。
這其實並非壹個新鮮話題,過往航空公司托運行李過程中導致行李箱破損的事情並不少見。但此次還是引發了廣泛的關注和討論,這表明,這個問題在現實中依舊未能得到解決,需要進壹步重視,並探索統壹的解決方案。
━━━━━
標准滯後應引起重視
從報道看,航空公司做法並非全無依據。如果說《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國內運輸總條件》屬於內部規定,關於“行李箱損壞,賠償金額按行李箱自身重量每公斤不超過人民幣(专题)100元或負擔相應的修理費用”規定並不具備普遍效力的話,翻看《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規定》《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內運輸規則》等法規,其中也有“對旅客托運的行李和對運輸的貨物的賠償責任限額,為每公斤人民幣100元”的規定。
就立法位階來說,上述《規定》《規則》分屬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比航空公司的內部規定要更權威壹些。但有壹個不能回避的問題,上述標准的立法時間其實過於久遠。
《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規定》自2006年起施行,距今已有18年。《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內運輸規則》自1996年起施行,雖然2004年7月12日曾作了小修,但相關條款並未松動,嚴格來說,也有點“老黃歷”的意味了。
多年前,在社會經濟尚不發達的情況下,有關《規定》《規則》明確,托運的行李、行李箱損壞按每公斤賠償100元的標准,這的確算不上壹筆“小數目”,但時過境遷,這樣的賠償標准,已經很難跟上時代的步伐。
特別是對於糾紛中的限量款行李箱,是帶有壹定“稀缺性”的物品,當事人當初購買花了約1700元,後期下架後還有不菲的升值潛力。即便算上由年限帶來的折耗因素,涉事航司僅賠償500元,也很難說得過去。
━━━━━
下位法不能違反上位法
事實上,如果將涉事航司引用的相關規定對照更高位階的立法,乘客其實並不需要如此“憋屈”。
我國《民用航空法》是規范民用航空活動的頂層立法,這部法律對航空運輸承運人的責任,明確的是“應對行李的損失、損壞或延誤負責”,法律並沒有設置每公斤僅賠100元的限價“天花板”。
而翻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顯然,這壹立法所確立的救濟原則,也是過錯方照價實賠,而非以公斤來計價賠付。-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
原文鏈接
原文鏈接:
目前還沒有人發表評論, 大家都在期待您的高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