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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06-10 | 來源: 上觀新聞 | 有0人參與評論 | 專欄: 離婚 | 字體: 小 中 大
近日,高中生小楓打來電話求助,他說爸爸和媽媽,在他讀小學的時候就離婚了,當時父母都在離婚協議上承諾將雙方共同持有的房子給他,可是沒想到過了柒年,父親反悔了。
小楓媽媽告訴我們,自己和前夫是2015年離婚的,當時雙方曾簽過離婚協議,協議中明確約定,兩套房產中,雙方產權所屬部分歸兒子所有。
離婚後,小楓的爸爸媽媽陸續把他們共有的兩套小房子都賣了。
到了2022年,小楓爸爸壹紙訴狀起訴前妻,要求撤銷贈與,拿回賣房款中屬於自己的部分。這時,小楓的媽媽向法庭出示了離婚協議,並表示已經贈與的房產份額,小楓爸爸不能單方面撤銷,而她從始至終沒想過要撤銷贈與。
最終,壹審法院支持了小楓爸爸的主張,認定贈與可以撤銷,並要求女方支付售房款中屬於男方的部分,共計160多萬元。
小楓爸爸和媽媽對兒子做出的贈與,在法律上叫做“共同贈與”,要撤銷必須雙方達成共識共同撤銷。那麼,法院為什麼會支持小楓爸爸的訴請呢?
事實上,2015年,小楓爸爸媽媽離婚後,並沒有將房產過戶給兒子,也沒有把兒子的名字加進產證,並確認份額。而是在2020年用這筆賣房款重新購買了壹套新房,產權登記在了小楓媽媽壹人的名下,並沒有小楓的名字。
女方陳述的理由是,雙方合意給孩子換壹個大點的房子,所以就把房子賣了。之後為了貸款,大房子僅以小楓媽媽的身份購買,沒有小楓的名字。
法院認為,夫妻雙方在賣房的時候,就已經壹同改變了贈與的初衷。因此,實際上,雙方對其共有的財產重新協商進行了處理,已撤銷了之前的贈與行為。
專家表示,如果2015年雙方離婚後,直接將房產過戶到兒子名下,父親就不能主張撤銷贈與,即使兒子後續賣了房子,父親也不能要求拿回賣房款。-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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