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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07-11 | 来源: 罗翔说刑法 | 有0人参与评论 | 字体: 小 中 大
据《新京报》报道,罐车卸完煤制油,未清洗储存罐就直接装上食用油继续运输。对此,央视网评论说:“容量动辄大几十吨的罐车,残留个几十斤化工液体很正常。但混装食用液体后,这就不是一般的食品安全事故,形同投毒。”
如果此事属实,那么法律应该如何应对呢?
国家对食品安全历来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刑法》第144条规定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即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144条
这个罪名,不仅惩罚自然人,也惩罚单位。
有人会说,运输食物油和生产、销售扯不上关系吧?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12月《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食品生产、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可见,如果食品运输环节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那生产销售的食品也会掺入有毒、有害物质,运输是生产、销售的重要一环。
一辆等待进厂运输食用油的罐车,罐体外侧喷涂的介质信息被一张白纸遮盖住,司机重新张贴了一张写有“食用油”字样的纸条。来源:新京报
这也是为什么央视网评论说此事类似投毒,其性质甚至比生产销售地沟油还要恶劣。
相信大家还记得多年前的地沟油事件,1998年《南方都市报》发布独家暗访,调查记者邓世祥以令人动容的新闻勇气和敬业精神,先后数次探访地下油作坊,推出系列调查报道。2011年3月17日,中国青年报发表文章《围剿地沟油》,在新闻从业者的不懈努力下,地沟油问题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规定:对于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的,或者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的“食用油”而予以销售的,依照《刑法》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罐车运完有害物质未加清洗又运输食品的现象早就有过媒体报道,但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
2014年6月实施的《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规范》中提到:运输食用植物油应使用专用容器,不得使用非食用植物油罐车和容器运输。不过,该规范只是推荐性标准,而非强制性标准。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第二十五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
装过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罐车,其实很难彻底清洗。因此,食用植物油专罐专运应尽快成为强制性标准。- 新闻来源于其它媒体,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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