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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0-22 | 來源: 第壹財經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最近,中國將征收海外富人稅的消息,引起了很多海外華人的關注。
據第壹財經報道,中國“全球征稅”壹直有政策依據,但執行力度有限。
另外,對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相關配套文件自2019年起設有6年“豁免期”,當前距離首次到期時間漸近。
不過,從現有文件來看,針對境外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尚無具體細則,近期傳聞中的“中國要對全球范圍內具有中國國籍的高淨值人群征收稅”“1000萬美元是門檻”“海外上市公司股東被波及”等信息尚無權威依據。
上周,彭博社報導,隨著中國開始執行外國投資規定,中國主要城市的壹些富人們面臨高達20%的海外投資收益稅單。
今年3月,中國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在壹則個稅務算服務與風險提示案例中稱,境外所得要申報,切勿隱瞞存僥幸,並明確了居民個人對其境外所得需自行申報納稅。《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均應在中國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法》中,取得境外所得被明確列為納稅人應當辦理納稅申報的情形,並要求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申報納稅。
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肖颯對第壹財經表示,相比國際上大部分發達國家已有較為完備的相應制度,我國在境外個人所得稅征收方面的法律規定相對滯後,2020年出台的相關規定為具體執行做好了制度准備,在當時就已引起過壹輪關注。但她也提到,我國過去在具體落實方面並不嚴格,主要考慮可能是經濟發展以及防止資本外流等。
不少稅法人士認為,壹國對應稅居民境外所得征稅是大勢所趨,中國跟進國際做法或只是時間問題。肖颯表示,未來若我國也嚴格按照相關政策法律進行征稅,也要考慮可能面臨的部分應稅居民通過轉換國籍、資產轉移等方式避稅的問題。
對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6年「豁免期」將到期
根據《判定標准》,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居住時間的判定標准,6年周期及周期內的居住連續性是壹個重要因素,文件自2019年1月1日起實施。
第壹,無住所個人壹個納稅年度在中國境內累計居住滿183天的,如果此前六年在中國境內每年累計居住天數都滿183天而且沒有任何壹年單次離境超過30天,該納稅年度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此前六年的任壹年在中國境內累計居住天數不滿183天或者單次離境超過30天,該納稅年度來源於中國境外且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贰,無住所個人壹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累計居住天數,按照個人在中國境內累計停留的天數計算。在中國境內停留的當天滿24小時的,計入中國境內居住天數,在中國境內停留的當天不足24小時的,不計入中國境內居住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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