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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0-30 | 來源: 加西網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加西網綜合)BC省最高法院法官作出裁決,溫哥華壹家物業管理公司必須向兩名前租客支付超過 14 萬元,因為房東並未搬進租客被趕出的房屋。

根據書面裁決,懷特夫婦於 2019 年 9 月開始以每月 13,000 加元的價格租用壹棟位於西溫哥華的房子,後來房租降到了 10,000 加元。他們與壹家地產公司 CB 簽訂了租約,該公司擔任房東的代理人。
裁決指出,2022 年 1 月,CB 地產公司的壹名員工打電話給懷特夫婦,告訴他們房主遇到了稅務問題,需要出售房子,但妻子當時懷孕了,懷特夫婦不想離開。
2022 年 1 月 30 日,CB 公司向租戶發出了壹份終止租賃合同以供房東使用該房屋的通知,期限兩個月的終止租賃通知。
懷特夫婦對驅逐令提出異議,認為驅逐令是惡意的,因為“該員工已經明確表示房主想出售該房產,而且房主甚至不住在加拿大,所以不太可能搬進該房產,”法官梅根·吉爾特羅在懷特的證詞中承認了這壹點。
2022 年 9 月,懷特夫婦搬走了,在西溫哥華找到了新家,但他們仍密切關注著之前租住的房子。
在發現房子空置了幾個月後,他們向BC住宅租賃部門(RTB)投訴,該部門做出了對他們有利的裁決,要求 CB 房地產公司支付 120,000 加元的驅逐賠償金,外加 15,061 加元作為懷特夫婦對房屋鍋爐系統的緊急維修費用,並退還 13,000 加元的損壞押金。
CB 房地產公司要求房主承擔費用,但仲裁員拒絕了這壹要求,因為 CB 房地產公司“是書面租賃協議中指定的房東”。
CB 公司隨後將此事提交 BC 省最高法院進行司法審查,尋求法院下令撤銷仲裁員的裁決或發回 RTB 重新審議,這次將房主列為被告。
他們辯稱,該物業管理公司不是該法案定義的“房東”。
但法官梅根·吉爾特羅認為,不同法律條款對房東的定義有所不同。當驅逐本身存在爭議並經過 RTB 程序時,CB 公司從未建議將房主列為被告。
她寫道:“在行使並捍衛了其根據第 49 條終止租約的權力之後,CB 現在卻辯稱,自己不是根據第 49 條終止租約的房東,這令人驚訝。”
直到仲裁員下達罰款令後,該公司才試圖糾正此事,但遭到仲裁員的拒絕。
還有壹個實際問題是懷特夫婦與房主沒有直接聯系。- 溫哥華網版權所有,未經授權或許可,嚴禁轉載或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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