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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1-18 | 来源: 上海法治报 | 有0人参与评论 | 字体: 小 中 大
七旬老人在家中意外离世,留下430万元的遗产以及一套位于市区的两居室房屋无人继承,在法院判决将部分遗产分给已履行较多扶养义务的堂弟夫妇后,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申请认定财产无主。
记者近日从徐汇区人民法院得到消息,经过一年的公示期后,该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老人名下房屋为无主财产。这也是上海首例由民政部门申请认定的无主财产收归国有案。
而以此案为切口,老龄化背景下“遗产管理人”相关配套制度落地的问题,也在今年上海两会期间得到聚焦。
从去年各区陆续出现法院指定民政部门为遗产管理人首案,到如今涉“遗产管理人”案件量整体上升,作为兜底的民政部门面临着哪些困局?经历一年多的实践与探索,制度层面有了哪些从无到有的变化?两会会场里的“声音”又为这一制度的细化带来哪些具体建议?记者对此展开跟踪报道。
430万元遗产,一套两居室房屋关联4桩案件
时间回到3年前的夏天,徐汇区华泾镇一小区内,一名独居老人猝死家中,死者正是小区居民葛老伯。
由于葛老伯未曾生育的女儿、老伴,以及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葛老伯死亡。在无继承人的情况下,依照《民法典》规定,徐汇区民政局作为葛老伯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被法院指定为葛老伯的遗产管理人。
然而,就在老人去世不久后,葛老伯的堂弟夫妇将徐汇区民政局告上法庭,要求分得葛老伯的全部遗产。
“这是4起关联案件中的第一起案件,当时,老人的堂弟自诉两人关系从小密切,在嫂子过世后,他对自小患有癫痫的哥哥关怀甚多,平时探望、送医、照顾都是他们夫妇完成,哥哥的身后事也是他们料理的。”徐汇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丛花雪告诉记者,因此,堂弟夫妇认为自己属于对老人扶养较多的人,要求分得老人的全部遗产。“但事实上,根据在案证据,葛老伯夫妇本身一直居住在昆山,葛老伯是在老伴过世后,才搬回了徐汇居住,堂弟夫妇所称的扶养时间也是在这之后。”
“我们最终结合两原告对于老人的扶养时间、扶养程度等在案事实,酌情判定两原告分得当时查明的遗产中除房屋之外的全部遗产总计约130万元。”丛花雪表示。
但在拿到130万元之后,堂弟夫妇又发现老人名下还有一笔300万元存款,另行起诉要求分这部分遗产。“我们审理后认为,在前期判决中,两原告分得的遗产数额与其照顾程度相适应,最终驳回了其再次继承这笔遗产的请求。”该案承办法官、民事审判庭法官张弢告诉记者。
据悉,在这两起案件先后判决生效后,徐汇区民政局就葛老伯身后留下的房屋以及300万元存款分别向法院提出申请,认定为无主财产,“目前,涉房屋的认领公告公示期已满一年无人认领,本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其为无主财产,经拍卖、变卖后所得收归国家所有,涉及300万元存款的这部分财产现仍在公示期。”张弢介绍。
诉讼成本高、制度衔接不流畅
陷入履职难
葛老伯的关联案件是遗产管理人制度在上海推进过程中的一个实例。案件的背后,有机制落地中的创新探索、也有当下亟需破局的难题。
“事实上,遗产管理人制度建立的初衷,是防止继承人转移、隐匿遗产,保护遗产的完整性,避免继承人和债权人的利益因为遗产贬值、毁损、灭失而受到损害,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也不是第一顺位的选择,而是‘退而求其次’的选择,它是由民政部门兜底保障的职能定位决定的。”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市政协委员张玉霞谈到,在制度实施后,全市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的案件数量整体有所增加的情况下,遗产管理人在实际管理遗产的过程中,却存在不少细节问题。
“首先就是制度衔接措施上的问题。民政部门在担任遗产管理人后,需要查明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但我们在实践中就遇到过,去某些单位调取材料,对方连遗产管理人都没听说过,更谈不上配合。”作为静安区遗产管理人案件的代理律师,张玉霞对于制度落地中的“坎”深有体会。
“调查难还只是小问题,面对资不抵债的情况,后续应对数量多且复杂的债权债务纠纷更是难题。”张玉霞告诉记者,继承人在调查遗产及债务情况后,认为被继承人资不抵债,决定放弃继承,由民政担任遗产管理人,但因为资不抵债,民政并不仅仅是管理遗产,更需处理债权债务纠纷。“但在现实中,民政部门法律专业人才较少,无法满足日益增多的应诉需求。”- 新闻来源于其它媒体,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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