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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2-16 | 来源: 议报 | 有0人参与评论 | 字体: 小 中 大
2002年11月中国与东盟各国外长(及外长代表)签署了《南海各方行为宣言》(Declaration on the Conduct of Parties in the South China Sea)。 十六年后,2018年中囯政府提出争取三年达成“南海行为准则”的愿景。 然而,五年过后,国际社会仍然没有看到这一愿望“修成正果”。 与此对应,“仲裁案”(菲律宾Vs.中国 2013-2016) 八年之后,南海局势并未好转,中菲在南海的对峙已常态,冲突朝向失控方向发展。 中国作为南中国海最重要的当事大国,除习惯采用的政治-外交方式外,是否需要从法律层面对南海危机的解决有深入考察?
1.“仲裁案”中两个关键实体性事项的难题
“仲裁案”引起了国际社会、特别是南中国海周边国家的共同关切。
中方对“仲裁案”中关于“九段线”和“历史性权利”两个实体性事项的裁决予以全面批驳:“仲裁庭错误处理《公约》与历史性权利的关系并错误否定中国在南海拥有的历史性权利。 ”(中国国际法学会,2017:188)仲裁庭认定“历史性权利不能超出《公约》规定,或者已为《公约》所取代的观点是错误的。 ”仲裁庭“脱离中菲领土和海洋划界争议,错误处理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 ”(同前,2017:185)中方一直强调在《公约》生效很久之前中国就已经在南海存在并行使的“历史性权利”。 在《中国坚持通过谈判解决中菲在南海争议》白皮书的引言中,中国政府申明“中国人民在南海的活动已有2000多年历史。 …… 中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和在南海的相关权益,是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确立的,具有充分的历史和法理依据。 ”(国务院新闻办,2016年7月13日) “…… 早在1948年,中国政府就在公开发行的官方地图上标绘了南海断续线,确认了中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的主权和相关海洋权益。 ”(杨洁篪,2016年7月14日)y
“历史性权利”是中国对南海(“九段线”范围内)权利声索的来源和基础。 “九段线”的法律地位(是主权性质? 还是其他性质? )则是南海争议的核心。 因此,在解析中国在南中国海的历史性权利之前,有必要对“九段线”的来历、初衷和法律地位做一简要分析。
1.1“九段线”: 初衷和法律地位
南中国海 “九段线”(台湾方面通常使用“U形线”的表述,)最初出现于 1914年,那时只包括东沙群岛和西沙群岛(韩振华,1988:355)。 后经二十世纪30年代三次变化(1933.1935和1936年),至1947 年 12 月 1 日,中华民国政府正式确认“U形线”,对南海诸岛屿重新命名,并并将其划入海南特别行政区的行政管辖范围。 (邹克渊,刘昕畅,2017:97)但是,从1947年正式公布至2009年之前,中方(包括海峡两岸政府)对于“九段线”的法律地位一直没有给予法律上的明确界定(台湾政府在1993年南海政策纲要中称之为“历史性水域”- 但其中仍有许多争议和矛盾之处)。 中国学者对此评论说“尽管该线问世之初未被明示含义和性质,但从 1948 年断续线产生到 2009 年半个多世纪的时间里,周边国家和国际社会并未表示疑义或异议。 ”(贾宇,2015:194)应该承认,持续60多年中各方的这种不清楚、“未表示疑义或异议”与中方的作为或不作为直接相关。 “国际社会对于中国在南海 U 型线中历史性权利不甚了解甚至有重大误解,这与中国政府历来未明确‘U 形线’的法律地位有关。” (邹克渊,刘昕畅,2017:92)
贾宇在对“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的系统研究中注意到“九段线(断续线)的这种法律地位不明的状态:
“‘1958年领海声明’未就南海断续线作出规定。 1992年的《领海及毗连区法》的规定中包括了领土组成条款与南海诸岛。 该法将南海断续线内的四组群岛包括在内,但(仍)未就断续线本身作出任何规定。 ”(贾宇,2015:195.196)及至在1998年颁布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中“依然没有言及南海断续线,……” (同前,2015:196)- 新闻来源于其它媒体,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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