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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2-16 | 來源: 議報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2002年11月中國與東盟各國外長(及外長代表)簽署了《南海各方行為宣言》(Declaration on the Conduct of Parties in the South China Sea)。 拾六年後,2018年中囯政府提撤d∪甏琉傘澳蝦P形莢頡鋇腦婦啊 然而,伍年過後,國際社會仍然沒有看到這壹願望“修成正果”。 與此對應,“仲裁案”(菲律賓Vs.中國 2013-2016) 八年之後,南海局勢並未好轉,中菲在南海的對峙已常態,沖突朝向失控方向發展。 中國作為南中國海最重要的當事大國,除習慣采用的政治-外交方式外,是否需要從法律層面對南海危機的解決有深入考察?
1.“仲裁案”中兩個關鍵實體性事項的難題
“仲裁案”引起了國際社會、特別是南中國海周邊國家的共同關切。
中方對“仲裁案”中關於“九段線”和“歷史性權利”兩個實體性事項的裁決予以全面批駁:“仲裁庭錯誤處理《公約》與歷史性權利的關系並錯誤否定中國在南海擁有的歷史性權利。 ”(中國國際法學會,2017:188)仲裁庭認定“歷史性權利不能超出《公約》規定,或者已為《公約》所取代的觀點是錯誤的。 ”仲裁庭“脫離中菲領土和海洋劃界爭議,錯誤處理中國在南海的歷史性權利。 ”(同前,2017:185)中方壹直強調在《公約》生效很久之前中國就已經在南海存在並行使的“歷史性權利”。 在《中國堅持通過談判解決中菲在南海爭議》白皮書的引言中,中國政府申明“中國人民在南海的活動已有2000多年歷史。 …… 中國對南海諸島的主權和在南海的相關權益,是在漫長的歷史過程中確立的,具有充分的歷史和法理依據。 ”(國務院新聞辦,2016年7月13日) “…… 早在1948年,中國政府就在公開發行的官方地圖上標繪了南海斷續線,確認了中國對南海諸島及其附近海域的主權和相關海洋權益。 ”(楊潔篪,2016年7月14日)y
“歷史性權利”是中國對南海(“九段線”范圍內)權利聲索的來源和基礎。 “九段線”的法律地位(是主權性質? 還是其他性質? )則是南海爭議的核心。 因此,在解析中國在南中國海的歷史性權利之前,有必要對“九段線”的來歷、初衷和法律地位做壹簡要分析。
1.1“九段線”: 初衷和法律地位
南中國海 “九段線”(台灣方面通常使用“U形線”的表述,)最初出現於 1914年,那時只包括東沙群島和西沙群島(韓振華,1988:355)。 後經贰拾世紀30年代叁次變化(1933.1935和1936年),至1947 年 12 月 1 日,中華民國政府正式確認“U形線”,對南海諸島嶼重新命名,並並將其劃入海南特別行政區的行政管轄范圍。 (鄒克淵,劉昕暢,2017:97)但是,從1947年正式公布至2009年之前,中方(包括海峽兩岸政府)對於“九段線”的法律地位壹直沒有給予法律上的明確界定(台灣政府在1993年南海政策綱要中稱之為“歷史性水域”- 但其中仍有許多爭議和矛盾之處)。 中國學者對此評論說“盡管該線問世之初未被明示含義和性質,但從 1948 年斷續線產生到 2009 年半個多世紀的時間裡,周邊國家和國際社會並未表示疑義或異議。 ”(賈宇,2015:194)應該承認,持續60多年中各方的這種不清楚、“未表示疑義或異議”與中方的作為或不作為直接相關。 “國際社會對於中國在南海 U 型線中歷史性權利不甚了解甚至有重大誤解,這與中國政府歷來未明確‘U 形線’的法律地位有關。” (鄒克淵,劉昕暢,2017:92)
賈宇在對“中國在南海的歷史性權利”的系統研究中注意到“九段線(斷續線)的這種法律地位不明的狀態:
“‘1958年領海聲明’未就南海斷續線作出規定。 1992年的《領海及毗連區法》的規定中包括了領土組成條款與南海諸島。 該法將南海斷續線內的肆組群島包括在內,但(仍)未就斷續線本身作出任何規定。 ”(賈宇,2015:195.196)及至在1998年頒布的《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中“依然沒有言及南海斷續線,……” (同前,2015:196)-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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