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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2-26 | 來源: 狐度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不止壹起新聞報道,當沒有血親繼承遺產的情況下,孤寡老人去世後的存款和房產等,將由民政部門接收管理,出了伍服的旁系親戚能按照撫養程度分得部分遺產,但遺產的大頭將收歸國有。
近日,央視新聞報道,上海獨居老人葛先生叁年前猝死家中,沒有留下遺囑和遺贈撫養協議,由於葛先生的妻女、父母、兄弟姐妹等均先他離世,他沒有法定繼承人,法院指定葛先生所在地民政部門為其遺產管理人。
壹波叁折的事發生了,就在葛先生去世不久,其堂弟要求分得他全部遺產,理由是堂弟夫婦倆每周探望他壹次,在他癲癇發作時還帶去就診。法院最後判決堂弟獲得葛先生130萬元存款與保險金,但葛先生名下房產歸國家所有;接下來,葛先生又被發現還有300萬元存款,堂弟再次主張獲得這300萬元遺產,被法院拒絕。
法院的理由是,堂弟的撫養、付出,與130萬繼承是相匹配的,但還達不到300萬元的程度,不符合權利與義務相對等的法律原則。
不管是成功拿到130萬元,還是最終沒拿到另外的300萬元,法院對堂弟的判決都依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沒有問題。
但類似個案仍讓許多人心意難平,大家主要是認為,這個結果未必是老人願意見到的。對壹般人來說,比起直接收歸國有,他們更願意將遺產贈予曾經幫助、照顧自己的人,或將錢財捐給有需要的人,讓它發揮更大價值。說不定葛老生前也有自己的盤算,但因為走得太突然,不幸錯過了對遺產的自主安排。
不管是堂弟出頭爭遺產,還是法院裁定分配方案,這些都是葛先生的身後事,而由這些身後事產生的不忿、爭論,又無可避免地指向對生前事的思考。死者未盡事宜,引發遺產繼承問題,等於是給生者考慮諸多最後的事務提供了經驗教訓。
比如壹個人意識到會孤老至死,那可能會早早寫好遺囑,交代將來的身後事,當然也包括遺產的分配。還比如沒有血親或不准備將遺產留給血親的,而身邊又有願意養老送終的人,可以擬好遺贈撫養協議,免得遺產所托非人。
這些做法都是有遺囑觀念的人會做的,但像葛老先生這樣的,身患癲癇,可能還來不及或無力留下遺囑,這種情況下,盡管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能有個兜底,但民政部門在接收孤寡老人遺產前,可不可以多做壹點?
市面上的遺產管理人,工作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協助客戶制定遺囑、解決遺產糾紛、規劃財富傳承、整理財務文件、處理債務和稅務事務,並協調不同的利益相關方。
以上服務收費不菲,政府部門可以提供公益服務,譬如建立某種針對孤寡長者的遺囑提醒或擬定機制,明確居委會和社區有這個義務,讓這些將來很可能由政府接收遺產的老人,有壹個自主表達遺產去向的機會。如果他們說遺產歸國家,那民政在他們去世後依法拿走房產存款之類,想必旁人也沒什麼意見。
既然用權利與義務對等原則,駁回葛先生堂弟對300萬遺產的訴求,那為何不用同樣的原則去要求將來拿走遺產的部門呢?現在這種情況下,民政部門等於沒有盡到義務,卻有權獲得相當規模的遺產份額,哪怕這合法卻難說合理與公平。
民法典有民法典的規定,可琢磨現實案例背後,卻也有壹些可能未被充分暴露、充分理解的道理。
歸結到壹點,既然情理和法理上,拿到遺產的前提必須要付出,並用這個原則來丈量個人繼承的可能性,那為什麼就不能同樣丈量部門“空手拿遺產”的做法呢?難道僅僅因為勢在必得?-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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