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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3-25 | 來源: 加西網 | 有0人參與評論 | 專欄: 溫哥華新聞 | 字體: 小 中 大
(加西網綜合)3 月 21 日,溫哥華省級法院法官裁定,壹名男子在居民區被警方以 125 公裡/小時的速度駕駛,六個月內不得駕駛,並須繳納 2,000 元的罰款。

法庭獲悉,去年,警方首先在溫哥華的格蘭威爾街發現了Stanley Ching Lee Chung ,之後他被發現在居民區以 125 公裡/小時的速度行駛。
檢察官 Michael Fox 表示,警方確實試圖將 Chung 攔下,但他失去了蹤跡。後來,他在家中被捕。
他被指控危險駕駛交通工具、逃避警察和駕駛不慎。
41 歲的 Chung 承認未能停車接受治安官的追捕和妨礙警察執法。檢察官說,Chung 的駕駛速度“令人震驚”,之後他的車輛遭到沒收,而他仍在為這輛車還貸。檢察官稱法庭訴訟的壓力和經濟給Chung 當來“難以承受”的壓力。
去年 11 月, Chung 對所有指控均不不認罪。
其律師表示,在追捕的第壹階段,Chung 並不知道自己被追捕。
本周,法官裁定 Chung六個月內不得駕駛,並須繳納 2,000 元的罰款,並要求 他需要向緩刑官報告,按照指示接受咨詢,如果飲酒就不要開車,並在警方要求時提供呼吸樣本。- 溫哥華網版權所有,未經授權或許可,嚴禁轉載或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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