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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4-01 | 來源: 華商報大風新聞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3月31日,河北灤州市59歲李志敏告訴記者,自己無罪釋放已5年多,當年辦案單位灤州市公安局仍未消除公安網上他的“不良記錄”。他無奈起訴維權,今年1月法院判決公安敗訴,但至今警方依然未刪除,對他個人和家庭造成極大影響。
舉報違法占地開礦
男子因敲詐勒索獲刑後改判無罪,法院賠禮道歉
李志敏介紹,他是灤州市響嘡街道研山新村人,事情起因源於他舉報河北鋼鐵集團司家營研山鐵礦有限公司違法占地開礦。
自然資源部官網2023年9月通報督察執法發現56個違法違規重大典型問題,其中就涉及李志敏舉報的這家企業,執法查明其雖然取得采礦許可證,但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續的情況下,未批先建,違法占用土地建設被處罰。
灤縣(今灤州市)公安局2015年4月8日出具立案決定書,決定對李志敏敲詐勒索案立案偵查。當年5月,移送灤州市法院。2016年5月16日,灤州市法院作出(2015)灤刑初字第204號刑事判決書,判決李志敏因犯敲詐勒索罪,獲刑11年9個月。
灤州市法院2022年6月9日出具的公告顯示,該案經遷安市法院2019年7月8日改判李志敏無罪。2020年8月7日,唐山市中級法院賠委對李志敏作出國家賠償決定。為此,灤州市法院按照相關法律規定,依法賠償李志敏被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被扣押物品貶值損失和因終止保險合同而造成的直接損失。法院向李志敏誠摯賠禮道歉,為其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偶然發現有“案底”
多次協調“光說給撤就不給撤”,無奈起訴公安局
2025年3月31日,李志敏告訴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2019年7月他出獄,隨後拿到67.5萬元的國家賠償。
李志敏表示:“2023年7月我偶然看到公安網上有我‘違法犯罪前科’的案底信息,但看不清楚,民警也不讓我細看。我多次找他們(灤州市公安局)協調,光說給撤,就不給撤。2023年9月,我無奈之下才起訴了公安局。後來向法院申請去公安上網調取信息,才搞清楚的。”
記者看到,“李志敏敲詐勒索案”網頁截圖顯示,有案件編號、文號,受案時間是2015年3月16日18:05,辦案單位是灤州市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辦案人是王某某和陳某某。該“前科信息”為2013年5月1日,河北省執法辦案系統正式上線後產生數據。
“我的‘違法犯罪記錄’雖然是在公安網上,但歸根到底是從灤州市公安局他們這上到網上的。”李志敏不知道自己無罪釋放5年多了,灤州警方為何沒有撤銷他的“違法犯罪前科信息”。
法院作出行政判決
重審判決無罪,公安局應刪除犯敲詐勒索罪信息
灤州市法院2025年1月6日出具的行政判決書載明,法院認為原告李志敏在被灤州市法院判決犯敲詐勒索罪以後,在公安網上記錄其犯罪信息並無不當。
但是,原告被遷安市法院重審判決無罪後,被告灤州市公安局應當刪除原告曾犯敲詐勒索罪的信息。雖然原告並無證據證明是灤州市公安局上傳了該信息,但被告作為公民身份信息的主管部門,應當履行相應職責,保證公民身份信息的准確無誤。在發現公民身份信息出現錯誤後,應當予以改正,或申請有修改權限的上級主管部門予以改正。
判決書特別提到,《個人信息保護法》第8條規定:處理個人信息,應當保證個人信息的質量,避免因個人信息不准確、不完整對個人權益造成不利影響。
第46條規定:個人發現其個人信息不准確或者不完整的,有權請求個人信息處理者更正、補充。第47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主動刪除個人信息;個人信息處理者未刪除的,個人有權請求刪除……個人信息處理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違反約定處理個人信息……(肆)個人信息處理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違反約定處理個人信息。
最後,法院判決被告灤州市公安局於判決生效後10日內,將基於(2015)灤刑初字第204號刑事判決書上公布的原告李志敏犯敲詐勒索罪信息予以刪除,或申請有修改權限的上級主管部門予以刪除。
男子找民警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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