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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4-05 | 來源: 加西網 | 有0人參與評論 | 專欄: 房屋出租 | 字體: 小 中 大
(加西網綜合)昨天媒體報道壹起房東以“自住”理由驅逐租客,由於未到法律規定的6個月內就買房,結果慘賠《趕租客後在這期限售房 BC房東慘賠》。
今天說的這起案例,則是溫哥華壹名房東因未能如承諾進行拆遷,且在拆遷未發生的情況下驅逐了肆名租戶,最終被判支付近 4.3 萬加元的賠償金。

BC省住宅租賃處(RTB)仲裁員裁定,卡皮爾·馬利克(Kapil Malik)在2024年2月必須向前租戶支付賠償金。然而,馬利克對這壹裁決提出抗辯,並將案件上訴至BC省最高法院。
在近日發布的壹項法院裁決中,法官邁克爾·塔門(Michael Tammen)駁回了馬利克的訴訟請求,指出案件“極為簡單明了”。塔門法官明確表示,馬利克並沒有進行拆遷,而是將物業重新租給了新的租戶,違背了最初驅逐的理由。
驅逐事件回顧
根據CTV的報道,事情起源於2021年10月,當時馬利克向4名租戶發出了驅逐通知,告知他們將因拆遷而要求搬離。肆名租戶中兩人住在地下室,每月租金為1383元,另外兩人則住在主樓,每月租金為2200元。
當時4名租戶遵守了驅逐通知,並於2022年按時搬出。然而,令他們震驚的是,房屋在他們搬離後不久即在 2022 年 5 月之前又被出租了。租戶們認為這是不合法的驅逐行為,並向RTB提起訴訟,要求獲得相當於12個月租金的賠償。仲裁員最終判定,馬利克必須支付賠償,其中地下室的每人獲得15,596加元,樓上租客則獲得26,400加元。
房東的辯護未能成立
在法庭上,馬利克聲稱自己因與妻子離婚而未能推進拆遷計劃。他表示,妻子在2022年11月申請了出租房屋的未決訴訟證書,這成為停止重建計劃的原因。然而,法官指出,馬利克從未獲得拆遷許可證,這是根據《住宅租賃法》進行合法驅逐的必要前提。
根據《住宅租賃法》第49條(6)(a)款規定,房東必須擁有所有必要的許可證和批准,並且必須“真誠地”執行拆遷計劃。法官認為,馬利克完全沒有做到這壹點,且從租戶搬出至其妻子提交未決訴訟證書的時間跨度已超過六個月,足夠讓他完成拆遷。法官還指出,馬利克完全沒有拆遷物業,而是重新出租了房子,這清楚地表明他並未遵循最初的拆遷計劃。- 地產及投資版面的文章僅供參考,不作為投資建議。投資有風險,入市請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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