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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4-09 | 來源: 央視新聞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4月10日,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宋雨明故意傷害案贰審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長沙市岳麓區人民法院壹審認定:2023年9月6日16時許,宋雨明開展課後服務期間,在多次制止、管束學生喧鬧無效後,將半截叁角尺扔向壹吵鬧學生,砸中該生前座劉某辰額部,致劉某辰重傷、九級傷殘。壹審認為,被告人宋雨明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宋雨明身為教師,對未成年學生實施傷害,影響惡劣,應依法從嚴懲處。宋雨明有自首等從輕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學校依法承擔侵權責任並已足額賠償受害人。壹審判決:被告人宋雨明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伍年,禁止其從事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工作;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某辰的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宣判後,宋雨明、劉某辰均提出上訴。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經審理後認為,壹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准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法作出前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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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6日16時許,宋雨明在長沙市岳麓區博才梅溪湖小學肆年級某班教室內開展課後服務期間,在多次制止、管束學生喧鬧無效後,將半截叁角尺扔向壹吵鬧學生,砸中該生前座劉某辰額部,致劉某辰重傷、九級傷殘。
2024年11月27日,湖南長沙市岳麓區人民法院依法對宋雨明故意傷害案壹審公開宣判,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宋雨明有期徒刑伍年,禁止其從事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工作;同時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某辰的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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