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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4-20 | 來源: 紅星新聞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85後”男子王某入室盜竊得手後,次日再次進入同壹套房屋盜竊,在被屋內女子發現後,他竟將對方壓在床上,在對方反抗並呼救後逃離現場……
4月20日,紅星新聞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期公開了該案贰審判決書。壹審法院以王某犯盜竊罪、搶劫罪,判處執行有期徒刑6年6個月。王某不服上訴,稱自己不構成搶劫罪,被發現後將對方壓在床上的主觀意識是想要猥褻對方。贰審法院認為,其行為應當認定為入戶搶劫,系搶劫未遂,並據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資料圖片 圖據圖蟲創意
壹審:
男子犯盜竊罪、搶劫罪,獲刑6年半
王某系吉林長嶺縣人,如今已37歲。壹審認定,2019年8月24日19時許,王某利用在送外賣時盜走的鑰匙,打開長春市寬城區某小區壹套住房的房門,盜走1塊天梭手表、1枚戒指及現金300元。次日凌晨2時許,他再次用鑰匙打開該套住房的門,攜帶剪刀進入馮某的臥室進行盜竊。在被馮某發現後,王某使用暴力將馮某壓在床上,並威脅不讓其喊叫。馮某反抗並呼救後,王某逃離現場。
2024年9月,王某被警方抓獲歸案。經認定,案涉天梭手表價格認定為3000元,戒指因丟失無法作價。另查明,王某落網後,於同年10月賠償被害人損失,並取得諒解。
判決書還披露,在逃期間,王某因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在2023年9月被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直到2024年3月刑滿釋放。
壹審法院認為,王某入戶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在實施盜竊時,因被發現當場使用暴力,未造成他人人身傷害後果,已構成搶劫罪(未遂)。據此,寬城區人民法院作出壹審判決,以王某犯盜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9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犯搶劫罪,判處其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5000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6年6個月,並處罰金8000元。
上訴稱不構成搶劫罪而是欲猥褻對方
贰審:駁回!維持原判
因不服壹審判決,王某提出上訴。上訴理由是,他不構成搶劫罪,被發現後將對方壓在床上,主觀意識是想要猥褻對方。
贰審法院查明的事實與壹審判決認定事實壹致。經查,被害人在兩次被盜後報警,公安機關勘查提取到現場遺留的DNA分型,後在2024年鎖定王某。王某被抓後,在偵查階段穩定供述其在2019年8月24日19時第壹次盜竊後,為再次行竊,於次日2時攜帶剪刀再次進入案涉房屋,蹲行潛入馮某臥室後被馮某發現,在馮某詢問其是誰並喊叫後,他上床用腿壓住馮某並用手捂住馮某嘴,在馮某繼續反抗呼救過程中,其逃離現場。王某在偵查階段的供述與被害人陳述的核心內容壹致,並有現場勘查筆錄等證據佐證。
法院認為,在案證據已形成證據鏈條綜合證實王某以實施盜竊犯罪目的潛入他人家中,發現臥室內有壹女子後並未第壹時間實施猥褻,而是輕輕推門並蹲行前進盜竊,在對方呼救後才使用暴力壓制被害人反抗,其行為明顯意在秘密行動及逃避抓捕。王某第壹次供述時間早於被害人陳述時間,其在偵查階段的供述更具真實性。王某後在壹審庭審中直至贰審翻供稱在戶內臨時起意猥褻與在案證據相悖,且與常理不符。其行為應認定為入戶搶劫,因其既未劫取財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傷害後果,系搶劫未遂。
今年3月25日,長春中院作出贰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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