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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8-23 | 來源: 自由評論網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全世界沒有國家不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國家,即使與台灣有邦交的國家,亦復如是; 但眾亦皆知,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持續主張台灣是其領土。 而在中國崛起過程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台灣武力侵略的意圖與行動,2005年《反國家分裂法》最為典型,將不放棄武力攻擊台灣的政策正式法制化。 即便如此,此等侵略意圖,主要仍以政策宣示或法律文件形式出現。
然不容諱言,近拾年來,中國對台灣的武力恫嚇,不再僅止於政策文件,而以實際的軍事行動及混合行動模式出現。 以混合行動來說,台灣海底纜線遭破壞、以及中國海警與我國海巡相互競逐執法權之詮釋,吾人難以否認此等行動對台灣人的日常生活之威脅與風險。 至於軍事行動,中國從隨機性的“軍機繞台”到常態性“軍機繞台”、進而“聯合執法巡查”、對“海峽中線”的試探,到突襲式侵害我國管轄海域的大規模“軍事演習”,此種密度與力度不斷提升的軍事行動,已不再是抽象的想像,而是真實存在的軍事威脅,不僅破壞台灣與周邊區域的穩定安全,更引起國際社會的關注與顧慮。
兵凶戰危,為確保自身安全,台灣必須戰戰兢兢,步步為營。 台灣向國際社會傳達訊號,鮮有容錯空間,任何讓自身陷入“壹中框架”的主張,都有可能自招威脅。 在中國對台灣主權的眾多論述中,其中壹項實為關鍵:兩岸關系仍是中國內戰的延續。 若此主張獲廣泛承認,兩岸關系將是“純屬壹國內部事務”,勢將大幅降低中國單方對台使用武力的法律障礙。
不容否認,過去兩蔣所領導國民政府時期的壹個中國政策下,多項國內國外的文件,確實向大部分國際社會成員傳達壹個中國的思維。 然吾人必須指出:早在1958年《台美聯合公報》中,國民政府便宣告統壹中國的主要手段,是以和平方式為之,而非憑借武力。 不僅如此,該公報中,國民政府亦重申遵守《聯合國憲章》各項原則,並接受《台美防御條約》純屬防御性質。 若從國際法解讀此等文件,則可解釋為:國民政府無異承認中國內戰已結束,除將國際法適用於兩岸關系外,亦接受:兩岸互相不隸屬,各為獨立的國際法主體。 猶記得在那仍高喊“消滅萬惡共匪”的1980年中期,當時國際法老師在課堂就曾呢喃低語:“政府在外搞兩個中國,對內又不准人說”。
即令如此,就我國內國法制而言,象征內戰之《動員戡亂臨時條款》,直至1991年始行正式廢止。 不僅如此,1946年在南京制定之《中華民國憲法》,雖從未在中國有效施行,卻直接移植到台澎金馬,而為當代台灣憲政架構之基礎。 此等歷史與憲政框架,讓部分外國與專家誤認台灣依然主張自身是中國壹部分。 但此等論述忽略:最具形式法統意義的“國民大會”遭停止適用、我國總統由台澎金馬人民直選、我國國會代表亦由台澎金馬人民選舉,我國憲政架構的內涵,經由反覆實踐,確認我國主權與統治行為限於台澎金馬。 依照1993年釋字第328號理由書,領土界定行為是源於統治行為之政治問題,則經我國民主憲政化後逾30年的實踐,足證:我國領土范圍僅限於台澎金馬,大陸地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就國際法有效控制而言,兩國既不互屬,亦相互平等存在。
至於《憲法增修條文》序言稱“國家統壹”,文字上並未規定國家只能統壹,或國家必將統壹; 相反地,此等文字反印證國家尚未統壹,而國家主權所及范圍和條文文字之法律想象並未相符。 再者,若以國際法角度檢視,則統壹不必然指稱壹個國家內復數政治實體之融合或結合,亦可能意指復數國家展現在未來結合之想像。
內政部長劉世芳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為壹個國家。 (資料照)
從此觀察,主張中華民國台灣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均為國際法意義的國家,不必然抵觸《憲法增修條文》序言“國家統壹”之宗旨,因為相較於兩岸關系是中國國內事務,主張中華民國台灣是國家,始能最大程度延續《中華民國憲法》之生命; 當然理論上,若台澎金馬人民在未受武力威脅,能夠獨立自主表達有意義政治意願之前提下,願意與另壹國家結合之可能,此亦是人民自決權之行使。
最後必須指出過去數拾年來,我國並未正式給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承認。 而在未予“承認”狀況下,中華人民共和國仍步步進逼,破壞區域和平,威脅我國生存安全,似可謂過去“不承認”作法,並不具保障國家安全之實效。 因此,台灣若與世界各國相同,給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承認,哪裡有錯?作者姜皇池/台大國際法教授-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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