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期: 2009-04-20 | 來源: Edwin | 有1人參與評論 | 專欄: 留學相關 | 字體: 小 中 大
壹名中國留學生畢業後申請工作簽證,遭移民官以其就學期間曾違反移民法被列“不予受理”(Inadmissible)為由拒簽。但他強調根本不知遭移民局注記,本身符合申請工作簽證壹切要件。最後聯邦法庭要求移民局重新審理其申請案。
中國留學生宋超(Chao Song)於2002年3月13日持學生簽證抵達加拿大,入讀多倫多西納卡學院(Seneca College),他的學生簽證於2005年4月30日到期,隨後獲延簽至同年10月31日。
事實上他從2003年8月到2006年9月間因父母財務發生困難,根本沒有入讀任何學校。
2004年4月29日他與壹名本地加國女子結婚,並在2005年6月2日向移民局申請旅游加簽准備申請配偶擔保,但旅游加簽通過後卻壹直沒有遞件申請配偶擔保。
2006年10月宋超申請恢復學生簽證,但遭移民局以違反當初入境條件為由拒絕,且移民局認為他根本不想離開加拿大。當時他雖向聯邦法院申請司法覆核,但因未能及時送出申請記錄(Application record)於2007年9月4日遭退件。期間移民局於2007年5月31日以宋超違反移民法為由將他注記為“不予受理”人士。但2007年11月1日他再度向移民局申請學生簽證獲准,效期至2008年7月30日止。
2008年6月30日他完成藍頓學院(Lambton College)兩年證書課程,並於7月28日向移民局申請工作簽證申請,不料遭移民局以曾遭“不予受理”注記為由拒絕。
宋超透過律師表示,自己不知道已遭移民局注記,且2007年11月1日申請學生簽證都獲准,為何學生簽證“可受理”,而工作簽證“不予受理”,明顯標准不壹。
且移民局既然不擔心宋超在學生簽證到期後拒絕離境,現在有何理由認定他在工作簽證到期後會拒絕離境。
但移民局表示給予學生簽證是希望宋超能完成學業,而拒絕工作簽證也完全符合移民官在法律授權范圍內的合理認定。
不過在宋超代表律師咄咄逼人的追問下,移民局律師向法庭表示無法提示該項“不予受理”注記的內容,也無法證實該注記是否存在,因此同意讓步重新審理此案。
最後聯邦法官裁決將宋超工作簽證申請案退回移民局,指派另壹位移民官審理。-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
原文鏈接
原文鏈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