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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10-25 | 來源: 紅星新聞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1980年出生的王某2023年應聘遠洋漁船船員,原計劃出海兩年從事金槍魚打撈工作,但是在出海後卻出現了嚴重的暈船情況,難受到“用手、用瓶子敲打自己腦袋,甚至用頭去撞牆”的程度。當漁船行至太平洋庫克海域時,王某在船艙內自縊身亡。
後經協商,某遠洋漁業公司共賠償王某家屬20余萬元,但事後王某家屬以賠償金額過低等為由,要求法院撤回之前的協商結果,並向某船員服務公司與某遠洋漁業有限公司等索賠200余萬元。壹審法院寧波海事法院駁回了王某家屬的訴訟請求。
10月20日,紅星新聞記者從王某家人處了解到,今年8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贰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王某生前照片 受訪者供圖
內陸男子應聘後赴遠洋打撈金槍魚
出海嚴重暈船在船上自殺
王某哥哥告訴紅星新聞,王某是湖南湘潭人,學歷不高,此前曾在湘潭當地和廣東打過零工,並沒有在漁船上工作的經驗。“我們從小生活在內陸地區,之前連大海都沒見過,更別說出海了。他應聘遠洋漁船船員的時候已經43歲了。”
據裁判文書網此前公布的寧波海事法院壹審判決書顯示,2023年3月,王某與某船員服務公司簽訂了《普通船員勞動合同書》,隨後經王某同意,其被派遣至某遠洋漁業公司的漁船上從事公海金槍魚打撈工作,在漁船上王某擔任船員崗位。而在當年的5月15日,王某的親屬卻突然接到某船員服務公司的通知稱,王某當月12日在船上自殺身亡。
紅星新聞記者從王某哥哥提供的王某的漁業船員證復印件上看到,王某在2023年2月完成基本安全培訓,“經考試合格,可在海洋漁業船舶上從事普通船員工作”,證件有效期截至2028年2月。
▲王某在2023年取得的漁業船員證復印件 受訪者供圖
此外,記者從船員服務公司在壹審時提交給法院的證據中看到,2023年3月,王某曾參加過該公司組織的船員安全與法治教育培訓,其中包括“由普陀區健康教育所心理專家老師對船員進行心理健康培訓,如何在船上正確進行自我心理調適等”。
但是據同船船員證實,出海後,王某在船上遭受嚴重暈船,無法進食,風浪越大,吐得越厲害,想吃但是吃不下,壹吃就吐,甚至吐出膽水,身體狀態非常差。而在王某自縊前,他居住在機艙上的雜物間,雜物間不僅堆放著滅火器、消防水管等雜物,還沒有空調,而且噪聲大。王某搬到雜物間後,用手、用瓶子敲打自己腦袋,甚至用頭去撞牆。此外,漁船上並沒有醫護人員,船員在船上每天的工作時間不少於12個小時,且中午沒有休息時間。
王某自縊當天被同船船員發現。證人表示,在王某自縊叁個月後的2023年8月16日,王某的遺體由運輸船運回國內。-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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