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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11-18 | 來源: 法度Law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廣西南寧的朱女士因“拉人進微信群”遭湖南石門警方跨省傳喚,原因是她涉嫌“侮辱的行為”。朱女士就“被跨省傳喚”壹事向石門縣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11月16日,她收到了石門縣公安局的不予處罰決定書,被認定違法事實不成立。
據南國早報報道,9月28日上午,正在開會的朱女士被傳喚。她看到有8人站在工作單位門口,其中5人來自石門縣公安局。壹名民警稱,她被傳喚的理由是涉嫌侮辱的行為,並給了她壹份石門縣公安局傳喚證。
朱女士稱,她自認為沒有侮辱過他人,當時民警也未告知具體的侮辱行為,所以她拒絕在傳喚證上簽字。
隨後,她被強制傳喚,帶到南寧市公安局青秀山風景名勝旅游區分局。在該局的辦案中心,對方對她進行了搜身,將她隨身攜帶的手機、記錄儀和錄音筆放進儲物櫃,並讓她換上了壹件橙色的馬甲和拖鞋。
朱女士說,民警稱她拉高某入群後,對方轉發了壹篇涉嫌侮辱他人的文章。
“我問他們,我哪個行為涉嫌侮辱,對方沒有回答。”朱女士說,自己並不認識高某,事後她查詢發現,這篇文章涉及湖南省石門縣紀委副書記吳某軍,在被舉報後文章已刪除。
朱女士還表示,有壹名劉姓博主壹直在舉報吳某軍,並在網上征集對方的違法違紀線索,自己並不認識劉某,“我之前維權的事也被劉某寫進了微博,所以他們懷疑是我指使劉某寫的文章。”朱女士說,她被警方跨省傳喚,或許和她之前的維權經歷有關。
當天下午,警方結束詢問後將朱女士送回單位。
“他們讓我坐在審訊椅上,限制我的肢體動作,甚至連喝水都要請示。”朱女士說,如果自己或群友涉嫌違法,她有義務配合警方調查,但民警在傳喚過程中的行為已涉嫌濫用職權。10月10日,她向石門縣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石門縣公安局曾於10月17日回復稱,警方是接到群眾報警後依法開展工作,已接到朱女士的行政復議申請,會在規定時間內按程序回復。
11月16日,朱女士稱收到了石門縣公安局寄來的不予處罰決定書。
該決定書顯示,2025年9月18日、20日,吳某軍、孫某英分別向公安機關控告:其被網絡侮辱誹謗。經查,有證據證明高某被朱女士實名注冊的微信號拉進石門縣多個微信群後,轉發了侮辱、誹謗孫某英、吳某軍名譽、人格的博文。因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高某所轉發的博文系朱女士要求轉發,故違法事實不成立。根據有關規定,決定對朱女士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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