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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11-26 | 來源: 法治日報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僅僅只是樓上樓下的距離,竟導致壹條鮮活生命的逝去……近日,湖北省武漢市壹男子在酒店發病托朋友送藥,救命藥品被滯留前台5小時,男子最終不幸身亡的事件引發關注。
據媒體報道,11月20日上午,武漢市民胡某在長江新區雅斯特酒店居住期間,感覺身體不適,聯系了住在附近的朋友韓某,請他幫忙送藥到酒店。韓某介紹,他與胡某青年時期認識,但並不清楚其真名。他在上午9點40把藥送達前台,因無法提供胡某全名,他向工作人員求助查詢住客信息並送藥上樓,被前台拒絕。在多次撥打胡某電話無人接聽後,韓某只得將藥品留在前台並微信留言告知胡某,隨後離開。
涉事酒店(受訪者供圖)
胡某家屬稱,查看監控發現,該藥品在前台滯留5個多小時,酒店未采取任何排查措施,直至當日下午3點,工作人員收拾客房時才發現胡某已經死亡。滯留在前台5個多小時的藥品,正是治療心絞痛、高血壓和糖尿病的藥物。
被送達前台的藥品(受訪者供圖)
11月24日晚,涉事的雅斯特酒店集團工作人員向記者介紹,酒店前台人員要求送藥的韓某自行聯系客人,他現場撥打電話無人接聽,之後就離開現場。由於說不出客人的姓名,也未告知客人是什麼病情,酒店前台人員出於隱私考慮,沒有打開塑料袋查看是什麼藥品。且由於胡某是酒店金卡用戶,可以下午3點退房,因此酒店也並未提前去房間查看。
對於酒店的做法,不少網友認為太過“冷漠”,正是這種不聞不問的態度才導致患者沒有及時服用“救命藥”,最終離世。
“救命藥”被滯留前台導致患者死亡,酒店方面是否應該承擔責任?
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郭昊壹在接受《法治日報》記者采訪時指出,從目前媒體報道的已知事實來看,酒店大概率需要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民法典第壹千壹百九拾八條明確規定,酒店作為公共場所的經營者,負有法定的安全保障義務,若因未盡到該義務造成他人損害,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結合相關媒體報道,送藥人已明確告知前台“聯系不上住客”,還提供了住客的姓氏、姓名字數等信息,這些信息足以讓酒店預判到住客可能存在健康風險,酒店此時應當啟動基礎的排查工作,而不是簡單接收藥品後再無進壹步動作。
從法律因果關系角度看,酒店的這種“不作為”直接阻斷了住客及時獲取藥品、獲得救助的可能性。如果屍檢最終確認死亡結果與未及時用藥相關,那麼酒店的不作為行為與胡某的死亡結果之間就存在明確的因果關系。參考以往類似司法案例,在這類案件中,酒店通常至少需要承擔次要的民事侵權法律責任,具體責任比例會結合酒店過錯程度、事件具體情節等因素綜合判定。-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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