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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12-21 | 來源: 加西網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加西網綜合)BC省壹名房東被勒令向被錯誤驅逐的租客支付 33,700 加元,房東未能說服法庭,他的前租客在離開後“窺視”了房屋,導致其家人無法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居住。

據CTV消息,上個月,法官簡·布朗格斯駁回了房東的司法復核申請,維持了BC住宅租賃處(RTB)的決定。他的裁決理由已於本周公布在網上。
根據判決書,房東L於 2024 年向租客發出兩個月的驅逐通知,租客們因此被驅逐。
法官寫道:“租客收到了壹份終止租賃通知,通知中指出他們必須搬走,因為房東或其配偶將入住該房屋。租戶搬走了,但離開後仍繼續關注該房屋”。
“根據他們的觀察,租客們認為房子壹直空置著,這與房東驅逐他們時所聲明的意圖相悖”。
所謂“房東自用驅逐”要合法有效,房東或其家庭成員必須搬入該房屋並居住壹段特定時間。租戶向BC省住宅租賃處提出爭議時,該期限為六個月,但後來已延長至拾贰個月。
在司法審查申請書中,房東 L 告訴法庭,他的妻子和他們的兒子確實居住在該單元內,但由於特殊情況提前搬了出去。
判決書稱:“房東聲稱,他的配偶確實在租戶搬走後的幾周內搬進了這所房子”。
“房東承認,他的配偶在伍個月後搬走了,但他辯稱,這是因為她感覺被房客窺視,並且由於缺乏隱私而感到不自在”。
住宅租賃仲裁庭的壹名仲裁員裁定,房東未能證明其妻子和兒子居住在該單元內。這壹裁定部分基於租戶在附近居住的鄰居家庭成員的幫助下,通過對房屋進行觀察而收集到的證據。
法官的判決書稱:“租戶及其親屬觀察到,除了房東偶爾的維修和壹些家用物品的痕跡外,沒有任何跡象表明自租戶搬走後,有人實際居住在該房產中”。
“仲裁員特別指出,沒有證據表明該房產內有任何衣物、食物、廚房用具、電視或網絡設備。也沒有證據表明除了臥室地板上的壹張床墊、壹張折疊桌、壹把椅子和壹些散落的個人物品外,還有任何其他家具”,裁決書繼續寫道。
由於L未能證明妻子及其兒子搬了進去,仲裁員認為,由於前租客對房產的監控,他們不太可能“搬出去”。
此外,仲裁員認為,即使已確定房屋被占用,租客的行為“還不足以構成房東違約的理由”,裁決書如此寫道。
租戶因被錯誤驅逐而獲得 33,700 加元的賠償,相當於 12 個月的租金加上 100 加元的訴訟費。
房東辯稱,仲裁員沒有適當考慮證明房屋已入住的證據或證明情有可原的情況的證據,因此該裁決應予推翻。
房東引用了壹些證據,稱這些證據表明妻子和他們的兒子確實住在該單元房裡,其中包括“壹些房屋內個人物品的照片,以及顯示孩子在床上看書、與客人壹起在餐桌上用餐和吹幹頭發的照片”。
法官認為仲裁員已經考慮了這些因素,但同時也權衡了租客提供的證據,這些證據表明該房產長期處於“明顯閒置”狀態,並且缺乏家具或個人物品。
法官布朗格斯寫道:“我完全理解(仲裁員)得出房東未能證明房東妻子和孩子確實居住在該房產中的結論的依據”。
房東L先生認為,仲裁員也沒有將前租戶的“監視”視為情有可原的情況,而這種情況本可以使他的妻子和兒子不必達到最低居住期限。- 溫哥華網版權所有,未經授權或許可,嚴禁轉載或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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