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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6-01-14 | 來源: 法律圓桌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近日,中國多地法院上傳至中國裁判文書網的司法文書,都將案件審判員的姓名隱去,引發法律界的廣泛關注。
記者經查閱發現,2024年至2025年這壹時間段內,在裁判文書網中上傳的近2萬份裁判文書中,審判員、法官助理和書記員的身份都被隱名處理成“XXX”的形式。這些審判人員隱名處理的裁判文書,又以肆川、內蒙古、河北叁地居多;浙江、山東、河南、天津、北京等地法院的文書,同樣出現了相關情形。除了審判人員的名字被隱去外,部分法院文書的案號也被模糊處理。例如,多份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的文書,案號均為“(2024)浙01民終XXX號”;北京金融法院的部分文書,案號甚至被模糊為“XXX京XX民終XX號”。
1、執行人員的理解偏差導致的不當操作?
為何在裁判文書中對審判人員隱名?很多法官在解釋此次事件時都猜測是上傳文書的操作人員對隱名處理的要求理解有誤。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多次要求在裁判文書中隱去當事人的身份信息,尤其是對自然人姓名“能隱則隱”,卻未曾提及需對審判組織成員的姓名進行隱名處理。故而,這種“能隱則隱”,可能引發了操作人員的理解偏差。
在記者就此次隱名事件進行采訪後,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管理辦公室的負責人也回應稱:按照有關要求,在案件中依法履職的審判人員、法官助理、書記員的姓名,在上網文書中不做隱名處理。此外,案號作為區分案件類型、次序的重要標識,也予以保留。實踐中,因部分操作人員不熟悉文書隱名要求,錯誤將法官姓名和案號都隱去,顯屬不當,最高法已關注到上述問題,也已安排相關法院整改。
裁判文書中涉及的人員的姓名是否要進行隱名處理,在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發布的《關於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中早有規定。該規定第8條明確,“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時,應當對下列人員的姓名進行隱名處理:(壹)婚姻家庭、繼承糾紛案件中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贰)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叁)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由此來看,需要隱名處理的人員,並不包含案件的審判人員。
對於應當在裁判文書中刪除的信息,該規定第10條的列舉是,“(壹)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訊方式、身份證號碼、銀行賬號、健康狀況、車牌號碼、動產或不動產權屬證書編號等個人信息;(贰)法人以及其他組織的銀行賬號、車牌號碼、動產或不動產權屬證書編號等信息;(叁)涉及商業秘密的信息;(肆)家事、人格權益等糾紛中涉及個人隱私的信息;(伍)涉及技術偵查措施的信息;(六)人民法院認為不宜公開的其他信息”。由此來看,除審判人員的姓名外,案號信息同樣不屬於裁判文書中應被刪除的信息。
2、隱去法官姓名導致的監督目標落空
而很多法官猜測的,在裁判文書中隱去法官姓名屬於操作人員的理解偏差,也非毫無理據。最高人民法院在2024年1月召開的全國高級法院院長會議上就提出,要平衡好文書公開與當事人合法權利、隱私保護的關系。上網公布裁判文書要隱去相關識別信息,確保當事人及其家人的生活工作、各類企業單位的經營發展不受裁判文書上網的影響。
2024年12月公布的《人民法院第六個伍年改革綱要(2024-2028年)》同樣強調,在堅持深化司法公開的基礎上,完善國家數據安全、公民個人信息和企業合法權益的保護機制,完善上網文書的隱名規則。也因為最高人民法院的持續推進,至2024年6月,裁判文書網的上網文書已全面施行隱名處理要求,自然人僅保留姓氏,企業則隱去字號和法定代表人信息。
對當事人的信息進行隱名處理,其目的當然在於保護公民的個人信息及企業的合法權益。在最初推行裁判文書上網時,因為強調壹律公開,已引發不少爭議。例如,有的勞動爭議案件當事人因相關文書上網公開,找工作時屢次被拒;有的民營企業因涉訴信息公開,融資貸款受阻、商業合作困難,甚至難以參加招投標;等等。所以,從壹律公開到隱名處理,無疑更有利於對當事人的隱私保護。
但這種隱名處理,在實踐中已漸漸突破規定的范圍。例如,在行政案件中,作為原告的自然人或企業應被隱名處理,但作為被告的行政機關卻不應做匿名處理。實踐中已然出現不少文書同樣對行政機關進行匿名處理的;再例如,因為裁判文書上網後,個別文書中的“低級錯誤”被網友挑出又經網絡不斷放大,給案涉法院和法官帶來不小壓力,以至於很多法官若認為自己的裁判文書質量不高,也會傾向於隱去自己的名字。
若隱名處理從對當事人的隱私保護,擴張到對審判人員的個人信息都要匿名處理,無疑徹底悖離了裁判文書公開所追求的目的——當初推行裁判文書上網的核心目的,就是通過公開確保社會監督,提高司法透明,進而倒逼法院公正裁判,並提高司法裁判的質量。-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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