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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6-02-21 | 來源: 上報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最高法院判決明確,
只判引用法案不當,
美國關稅手段甚多,
只為各國爭取時間。
這件事情我很早就預言過了,也已經把美國政府會采取的行動,做過了壹次整理。希望大家能理解也不要誤判。
首先先看美國最高法院是怎麼判的?“The justices ruled that the law at issue - the International Emergency Economic Powers Act, or IEEPA - did not grant Trump the power he claimed to impose tariffs.”
簡單講,就是IEEPA並沒有授權總統采取關稅手段。我以前也說明過,也就是川普政府在采取所謂對等關稅的施行的時候,所引用的法令其實並沒有對關稅行為提出授權,相對的只有用各種行政手段來處理這些國家的緊急狀況。如果用各位比較聽得懂的法律語言就是說,法官判決檢察官采用的法令不適宜,但是重點是並沒有講被告的行為沒有發生。也就是法官請檢察官提出適用的法令,以利合理判決而已。就像流氓打傷人,檢察官非常生氣,引用殺人未遂企圖判刑,法官說看起來沒有殺人的企圖,只有重傷害的事實,所以請用重傷害起訴。類似這種情況。
所以判決之後,財政部長貝森特也有說明,說法院並沒有要求要退回關稅,也沒有對關稅本身的行為說是不合理。就是引用法律的不足而已。
所以判決之前,相關官員先就說明過,即使最高法院做出IEEPA不適用的裁決,他們也會采取其他的傳統貿易法案來課關稅。
目前已經立刻說明,美國政府將立刻采取1974年貿易法第122條款,該條款允許總統在國際收支失衡的情況下,無需審查,可立即征收最高 15% 的關稅,為期 150 天。目前川普總統宣布的是10%的關稅。
接下來叁到伍個月內,我個人預期,美國將會采取的,將會主要包括以下但不限於以下的手段。
301條款,這個也是Trade Act of 1974中的第301條款,主要區分為叁大核心概念,通常被稱為“壹般301”、“超級301”和“特別301”。它們皆賦予美國貿易代表署USTR調查並對外國不公平貿易行為采取報復措施的權力。
具體分類與重點:
壹般301條款 (Section 301):授權對違反貿易協定、或被認定為不合理、歧視性的貿易行為采取行動,包括征收關稅。
超級301條款 (Super 301):針對特定國家的整體貿易壁壘進行調查,旨在強制開啟市場。
特別301條款 (Special 301):專門針對智慧財產權IP保護不足等行為的國家進行調查並報告。
這些條款賦予美國總統廣泛的權力,在無需通過世界貿易組織WTO爭端解決機制的情況下,對特定國家單方面采取貿易制裁。目前像中國從2018年到目前為止根據301法案已經被課從25%到100%不等關稅的依據。
這次我們台灣談判團隊去談判的壹個重點就是232條款,這部分是基於對美國國家安全造成威脅的國家以及產品采取關稅手段。這是1962年美國貿易擴張法第 232 條。該法條授權美國商務部進行調查,確認特定產品進口是否威脅其國家安全;若屬實,美國總統可繞過國會,直接對該產品實施關稅或配額等進口限制。請注意台灣70%以上的出口都是落在232條款可以規范的范圍。-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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