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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6-03-20 | 來源: 冷杉RECORD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律師李仁鈥的電腦沒能被獲准帶入法庭。
3月16日上午,在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區人民法院的庭審現場,他和其他肆名律師因堅持攜帶個人筆記本電腦出庭,在安檢口與法院工作人員陷入僵持。此前兩個多月,關於這台電腦能否進入法庭,李仁鈥已向法院提出過數次異議,但並未獲得准許。
帶著筆記本電腦去開庭,在過去很多年裡,是律師們默認的工作方式。畢竟電腦裡幾乎裝著辦案所需的全部材料:證據目錄、法律檢索、幾百本卷宗、幾萬字的辯護意見和辯護提綱。在法律檢索軟件甚至人工智能(AI)輔助工具已被廣泛應用的今天,這種數字化的辦公方式再尋常不過,也越發重要。
但近兩年,壹些律師在執業中發現,這壹早已被默認的慣例,在部分法院被突然中斷了。
將個人電腦擋在門外的,通常是地方法院向他們出示的壹份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於2020年印發的《關於進壹步規范庭審秩序、保障訴訟權利通知》(下文簡稱“《規范庭審秩序通知》”)。其中第柒條這樣寫道,“對重大敏感案件和依法不公開開庭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禁止攜帶電子設備進入法庭,采取屏蔽網絡信號等必要技術措施,防止庭審活動信息被不當傳播,確有使用必要的,需經人民法院准許”。
矛盾由此產生。
在法院的管理邏輯中,限制攜帶電子設備進入法庭,是防止違規錄音錄像,確保案件信息不被外泄的保險手段;而在律師看來,在辦案材料動輒數百萬字,技術手段已深度輔助辦案的今天,不能攜帶個人電腦,確實給他們的工作帶來了困難。關於“工具”的分歧,正演變為壹場辯審之間的新沖突。
當技術已經深度嵌入法律職業,對它的限制與使用該如何保持適度?就此爭議,《鳳凰周刊》記者采訪了多位有過類似遭遇的律師、相關學者,以及法院工作者,試圖厘清這壹現象生成的邏輯,也想進壹步探討,在技術變遷的背景下,法庭秩序與執業權利之間,該如何適應並重建信任?
沖突
北京市中盾律師事務所的律師李仁鈥的電腦,是被壹紙通知攔下的。
2026年1月9日,他收到了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區人民法院向其發送的電子版出庭通知書。頁腳處的文字格外醒目:“本案系重大敏感案件,根據有關規定,禁止攜帶個人筆記本電腦、手機等電子設備進入法庭。確需使用電腦的,本院將統壹提供專用電腦、U盤。”
收到通知的前壹天,1月8日召開的庭前會議休會時,審判長曾向辯護人出示壹份紙質文件。經律師們事後檢索,該文件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規范庭審秩序通知》。
鄂城區法院大樓。案件原定於3月16日開庭。
李仁鈥記得,當時,審判長明確指出,該規定的第柒條,正是不允許律師在庭審過程中使用個人電腦的依據。
如前文說所述,條款在“對手機、電腦等電子設備,壹般允許攜帶進入法庭”的原則之外,為“重大敏感案件”劃出了壹道禁入的紅線。爭議焦點隨之出現。據了解,該案並不屬於“依法不公開審理”范圍,那麼它是否屬於“重大敏感案件”?
根據最高法院2023年印發的指導意見,“重大敏感”通常涵蓋涉及國家利益、具有首案效應或涉及國家安全及宗教等情形。在鄂城區法院發出的通知書中,該案被明確標注為“重大敏感案件”。鄂城區人民法院向該案律師們發送的出庭通知書明確寫道,本案屬於重大敏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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