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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6-04-01 | 來源: 楚楚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今天,我們來講壹個看上去很像“已經翻案了”,但翻到壹半,突然又被程序卡死的案子。
壹個41歲的單親媽媽,被當成“涉黑成員”抓進去,關了821天。最後,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法院此前的生效裁判裡,對她被指牽連的那筆貸款問題也已經有“不構成犯罪”的明確判斷。按理說,事情到這裡,最起碼應該進入國家賠償。哪怕賠得不夠,至少程序上應該是這麼走的。
結果沒有。她剛拿到《刑事賠償決定書》,13天後,警方突然又以“騙取銀行貸款”為由重新立案。賠償程序隨即中止。也就是說,前面821天白關的事實並沒有消失,但在制度上,她的錢可以先不給,理論上,壹年後還可以繼續再中止,甚至出現“永遠拿不到”的局面。這個說法,不是網友猜的,而是媒體采訪中檢察系統工作人員自己說出來的。
這就是現在中國司法的現狀:就算承認你被錯抓,制度也可以用另壹扇門,把錯案重新辦起來。
壹、史玉輝案的完整始末
我們先把這個案子來復盤壹下,因為這個案子如果不把時間線理清,很容易被帶偏成“是不是還有隱情”。所以,這個案子最先得看的,就是時間順序本身。
史玉輝是洛陽人,單親媽媽。她在2018年底入職海南儋州壹家物業公司,擔任經理。這家公司背後的大老板叫陳吉鎮,在當地被稱為“金老板”。後來,陳吉鎮被海南警方作為壹起重大涉黑案的核心人物處理,案由指向“套路貸”等黑惡犯罪。
史玉輝不是這個團伙的核心成員,也不是股東、打手、財務負責人,而是壹個公司經理。她在日常工作包括:幫老板跑腿、遞材料、陪老板吃飯、買單。在涉黑案件裡,尤其是在“組織成員認定”被做得很寬的時候,這類行為確實經常會被解釋成“明知並參與組織活動”的外圍證據。
2021年8月23日,昌江縣公安局的刑警直接到她辦公室,把她帶走。當時警方沒有向她明確出示逮捕手續,也沒有清楚告知案由,只說“跟我們去調查壹下”。當天晚上,她被帶到昌江縣公安局審訊室。她回憶,辦案人員問的重點並不是她本人做了什麼,而是老板有沒有給人送錢、有沒有行賄、公司背後有沒有關系網絡。她否認之後,對方的態度迅速變硬。第贰天,她就被刑拘,隨後被送往看守所。後來她才知道,自己的罪名是“涉嫌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接下來,就是最典型的中國式刑事拖延。
她被關了整整821天。
在這821天裡,警方幾次提審,核心還是希望她認罪。她對媒體說,對方甚至直接跟她講,“認罪判壹年半,不認罪判兩年”。她沒有認,於是就這麼壹直關著。直到2023年,她已經被羈押兩年多,在看守所裡給海南省第壹中級人民法院寫申訴信,事情才出現轉折。法院後來對她作出取保候審決定。2023年10月23日,她從叁亞市第贰看守所出來,距離被帶走,整整821天。
這裡大家注意壹下:她不是審判無罪後才出來,而是被關到兩年多後,先取保。這意味著在相當長時間裡,辦案機關其實沒有把這個案子做扎實,但也沒有放人,而是讓羈押本身成為壹種默認狀態。
這在中國刑事司法裡並不罕見。很多人以為“羈押”只是個臨時措施,但在很多復雜案件、涉黑案件、政治敏感案件裡,羈押本身就會變成事實上的先行懲罰。先關住你,後面證據夠不夠、罪名怎麼定,慢慢再說。
後面的發展也證明了這壹點。2025年5月23日,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壹分院對史玉輝作出《不起訴決定書》。理由很明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公安指控的“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最終沒有過檢察機關這壹關。
按《國家賠償法》的基本規定,如果壹個人經檢察院批准逮捕後,最終因證據不足不起訴,且不存在法定免責事由,那麼她對被羈押期間的人身自由損害,原則上是有權申請國家賠償的。最高檢2010年出台的《人民檢察院國家賠償工作規定》也明確了這壹點:對這類因不起訴終止追責的人身自由權賠償請求,符合條件應當立案。
於是,史玉輝開始申請國家賠償。
2025年8月29日,昌江縣檢察院作出《刑事賠償決定書》。內容非常關鍵。這份決定書明確認可:史玉輝因涉嫌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經本院批准逮捕,被羈押821天;後因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被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壹分院不起訴。因此,決定賠償其821天的人身自由賠償金,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對外刪除涉及她姓名照片的案件信息、消除負面影響,並向她道歉。-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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