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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6-05-26 | 來源: 央視新聞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為推動家庭保護關口前移,督促監護人履職盡責,今天,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防范和懲治家庭內部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典型案例,以公正裁判明晰監護責任邊界,以協同聯動凝聚保護合力,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築牢堅實安全屏障。
案例1
離婚後壹方非必要處分個人財產並以收入減少為由要求降低撫養費的,依法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張小某於2015年出生,其父親張某甲和母親王某於2022年4月離婚,法院判決雙方共有房屋歸王某所有,王某應給付張某甲房屋折價款130萬元;張小某由王某直接撫養,張某甲每月支付6000元撫養費。
2022年4月至2023年9月,張某甲收到王某給付的房屋折價款130萬元,工資收入近80萬元。在此期間,張某甲向案外人劉某(戀人關系,後登記結婚)轉賬300多萬元。至2023年9月底,張某甲從原公司離職,並將其名下銀行卡存款均轉出。2023年8月,張某甲起訴張小某撫養費糾紛,以其月收入驟降,無力按照每月6000元支付撫養費為由,要求自2023年10月起降低撫養費至每月2000元。另查明,張某甲稱其於2023年4月已經知曉可能會被原公司裁員,2023年10月入職現公司,現每月收入1萬元。
審理法院認為,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義務。張某甲負有按照生效判決每月支付張小某撫養費的義務。張某甲在已預測到收入有可能大幅降低的情況下,未為履行法定撫養義務預留相應財產,而是從原公司離職前提起訴訟要求降低撫養費,又陸續將所有銀行賬戶存款轉出清零,其財產處分行為妨礙了法定撫養義務的履行。張某甲未提供證據證明財產處分的必要性,其以名下無財產且收入大幅降低為由要求降低撫養費依據不足。綜上,法院判決駁回張某甲的訴訟請求。
案例2
放任再婚配偶對未成年子女實施家庭暴力的,依法變更撫養關系。
基本案情
趙某與朱某(女)婚後育有兩子,即長子趙某甲(2011年出生)、次子趙某乙(2017年出生)。2022年10月,趙某與朱某經法院調解離婚。離婚後,趙某甲跟隨趙某生活,趙某乙跟隨朱某生活。後朱某與案外人卿某登記結婚,趙某乙與朱某、卿某共同生活。2024年某日,趙某在探望趙某乙時,發現趙某乙身上有傷,遂報警。公安機關查明:某日,卿某以趙某乙外出貪玩為由,在家中使用鐵質衣架對趙某乙背部進行擊打;某日,卿某以趙某乙辱罵朱某為由,在家中使用鐵質衣架、手機充電線對趙某乙背部和臀部等部位進行擊打,造成趙某乙背部、臀部、大腿近臀部處體表挫傷。公安機關據此對卿某予以治安拘留和罰款。該事件發生後,趙某乙隨趙某共同生活。
趙某向法院起訴,請求變更趙某乙的撫養權歸趙某。案件審理中,趙某乙向法院表示跟隨趙某生活愉快,且適應新的學校生活,並明確表示不願意再跟隨朱某及繼父壹起生活。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根據公安機關調查,卿某兩次毆打趙某乙造成趙某乙體表多處挫傷,其行為已明顯超過壹般家庭教育的范疇,符合《中華人(專題)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贰條關於家庭暴力的規定。朱某作為趙某乙的母親和直接撫養人,對卿某對趙某乙實施家庭暴力行為持放任態度,不加阻止,未盡到監護職責,由其擔任直接撫養人不利於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長,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壹)》第伍拾六條規定的應當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情形。此外,趙某乙已柒周歲,對生活環境的利弊以及撫養情況有基本的辨識能力,跟隨父親趙某生活是其真實意願。綜上,法院認定趙某乙不適宜繼續跟隨朱某壹起生活,依法支持趙某變更撫養關系的訴訟請求。
案例3
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再次虐待兒童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與楊某(被害人,2017年出生)系母子關系。2023年8月中旬至9月6日間,王某經常因楊某吃飯、學習不認真等,以管教之名使用經改造的鐵制衣架和擀面杖毆打楊某,致楊某身體多處挫傷,2023年9月6日學校老師發現後報警。公安機關以虐待罪立案後對王某決定取保候審,並向其出具家庭暴力告誡書。其間,檢察機關會同公安、婦聯、基層政府等部門對王某開展聯合訓誡,並責令其接受為期六個月的家庭教育指導。檢察機關支持起訴,協助楊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2023年10月25日,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禁止王某對楊某實施家庭暴力。2023年11月至2024年2月初,王某仍以管教之名,多次毆打楊某,致楊某輕微傷,公安機關遂對其刑事拘留。-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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