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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6-05-26 | 來源: 加西網 | 有6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加西網編譯報道:壹名女子近拾年前持學生簽證從印度來到加拿大,她承認從雇主那裡竊取了超過 7000 加元。

法官考慮到如果判處她入獄服刑,犯罪記錄可能帶來“附帶移民後果”,最終判處她居家監禁。
判決書 指出,這名 26 歲的女子承認犯有壹項罪名,即在 2024 年 1 月至 3 月期間,違反《加拿大刑法典》第 334(A) 條,盜竊“價值超過 5000 加元的多件商品,這些商品是沃爾瑪的財產”。
據雙方認可的事實陳述,該女子在沃爾瑪擔任顧客服務員。在伍周的時間裡,她至少14次從位於加拿大阿省科克倫的沃爾瑪門店盜竊商品。
作案手法有時是單獨作案,有時是與包括其男友在內的其他人合謀。
法庭記錄顯示:“參與這些盜竊案的其他人員均未被起訴,而且他們都不是沃爾瑪的員工”。
該女子的主要盜竊手段是,在結賬時不使用實際商品的條形碼,而是使用打印單張照片的條形碼(每張 32 分)。
文件指出:“她或她的同伙會拿著購物小票離開商店,而不會為每件被盜商品支付正確的價格”。
據稱所有被盜的商品均未追回。
這位女子自17歲持學生簽證來到加拿大後便壹直居住在加拿大,有時返回印度探望家人。她於2024年獲得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
法庭記錄顯示,女子所承認的“罪行的最高刑罰為10年監禁,沒有最低刑期”。
法官指出,在加重情節方面,盜竊手法相對復雜,需要該女子了解沃爾瑪的運作方式,才能降低被發現的可能性。
他還指出:“這並非壹起孤立的盜竊事件,而是持續數周的多起盜竊事件,直到她不再是沃爾瑪的員工為止”。
法庭記錄指出:“辯方認為存在諸多減輕處罰的因素和其他因素——包括被驅逐出境的風險——足以支持有條件釋放”。有條件釋放將避免在該女子的犯罪記錄上留下永久的犯罪記錄。
法官寫道,檢方並未尋求監禁,而是尋求“6個月的有條件監禁”,通常被稱為居家監禁,“並指出了壹些減輕處罰的因素,包括她沒有犯罪前科、及時認罪、表達悔意、承諾全額賠償、個人背景以及可能產生的移民後果”。
法官補充道:“檢方反對在本案中判處有條件釋放,並援引了多起案例,特別是阿爾伯塔省上訴法院的案例,這些案例反復表明,對於像我面前的這起盜竊雇主財物的案件,有條件釋放並非合適的判決”。
法官同意檢方的觀點,認為有條件釋放並不合適,最終判處該女子“有條件監禁(CSO)5個半月”。- 溫哥華網版權所有,未經授權或許可,嚴禁轉載或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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