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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9-08-27 | 來源: 烏有之鄉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中石化原老總陳同海受賄近兩億,這壹近年來國企最大腐敗案,壹審判決陳同海死緩。且不論報上所列陳同海被“刀下留人”的幾條理由,究竟站不站得住腳,僅就案件本身而言,不得不讓人生出許多的聯想。草民覺得陳同海案至少在以下方面值得認真思考:
壹、陳同海的“賊膽”難道是壹步登天大起來的嗎?新華社發布的消息:“北京市第贰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1999年至2007年6月,陳同海利用其擔任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副總經理、總經理和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董事長的職務便利,在企業經營、轉讓土地、承攬工程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錢款共計折合人民幣1.9573億余元。”。很明顯,陳同海的受賄近兩億的“業績”是這些年在中石化幹出來的,也可以說,有關方面僅僅審查了他 1999年—2007年6月,即陳同海任職中石化的這壹段。好家伙!時間不到8年,犯罪的途徑不超過4個(職務方便、企業經營、轉讓土地、承攬工程),而受賄他人錢款高達1.9573億。
看陳同海的簡歷:1986年12月——1989年7月,他擔任寧波市常務副市長;1992年2月— 1994年1月,他擔任寧波市市長;1994年1月—1998年4月,他擔任國家計劃委員會副主任。也就是說陳同海在到中石化前,先後擔任地方政府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的領導職務長達9年。在壹個金錢社會裡,在這些重要的領導崗位上,在長達9年的時間中,陳同海決不生活在真空裡,可現在告訴世人的是:前9 年,陳同海是只雪白的貓咪,甚至連這只貓的屁眼都是白的。仿佛陳同海的“賊膽”是壹步登的天,他只是在中石化“國企最大腐敗案”中才受了賄。這與我們敬愛的紀檢、政法部門歷來總結的犯罪分子的犯罪規律:“千裡之堤毀於蟻穴”啦、 “大問題總是從小問題始”啦、“小不防總是出大錯”啦,等等,完全不相符合,風馬牛不相及!退壹萬步說,即使陳同海在到中石化前,確實是只連屁眼都是白的貓,那他在中石化工作的8年間,就“跨越式”地成為國企腐敗案的冠軍,難道中石化真的是只大染缸?壹下把陳同海這只珍貴的白貓染黑了?所以,不管你報紙怎麼說,善良的人們有理由對陳同海這個腐敗分子,按照壹般犯罪分子的演化規律思考壹番,並要求政法部門追根究源,壹查到底,不僅徹底弄清他在中石化的違法犯罪,而且也要查清他過去的所作所為。如果審查的結果,他在其他地方工作時確實是個清官,也可以針對中石化這個國企的特點,總結出反腐防變的規律,拿出壹套具體辦法,是有百利而無壹害之事。反之,對他來中石化前的那近10年究竟有無腐敗,不做任何交代,不僅不合常情,也未免給人壹種查處不力甚至讓人產生包庇的嫌疑。
贰、現在國企的老總怎麼變得那麼“職務便利”了。遙想當年,我們國企的老總,“職務”是很不“便利”的,壹句話:那時的國企(包括集體企業)實行的是黨委集體領導下的分工負責制,企業領導班子的任何成員都必須服從制度,財務實行集體理財制度,財務情況在企業內部公開,資金使用和財力開支須辦公會研究通過,不能任由個人專權。當然,那時的國企,也有個別壹把手的違法亂紀,但是,公有制為基礎的企業制度,決定了企業員工、班子成員和壹把手的關系,是完全平等的關系,企業員工、班子成員在壹把手面前,“活的象個人樣”,講話理直氣壯,他們能夠也願意發揮重要的監督作用。90年代初,有壹位國企分支機構領導去外地出差,從北京前門到他的住地(他為了找到那個事前請人物色的住壹晚只要20塊的房間[什麼條件不說了],哈哈,當時他節省的那樣,現在想起來也覺得可笑)和兄弟單位壹個同志坐人力車用了12塊錢,其中的6塊錢人力車發票回來後去財務報銷,財務經辦認為按照制度規定,市內的人力車費不好報銷,就毫不空氣地當著分管他們的這位領導的面,撕下了這張發票(而今,有的假發票都在報銷,想當年這位財務又是多麼的可笑),並告訴他不好報銷的理由。樂得這位領導(當時叫經理)後來在不少場合多次表揚那位財務會計,說她執行財務制度過硬,不看人行事,不做老好人。還號召大家向她學習。再向前說遠點,80年代中,我所認識的某縣的壹位副縣長,掛帥在當地興建啤酒廠,其間,他以企業名義宴請了壹次有關技術協作人員,總共大概花了300來塊錢。結果呢?被企業財務反映上去了,不僅這個副縣長做了檢討,還由個人承擔了吃喝的錢,並被上級紀檢部門通報批評。總之,在那個年代,職工有主人翁地位,企業是集體領導,財務制度對著所有人,企業領導沒有特權,壹把手沒有什麼“職務便利”!這些都是筆者的親見。反觀陳同海呢,有人說他是“霸王”,他大肆揮霍民脂民膏,每月公款花天酒地達120萬,平均每天揮霍4萬元。對此,他竟坦然地說:“每月交際壹兩百萬算什麼,不會花錢,就不會賺錢”。對這些禿子頭上的虱子 ——明擺著的嚴重問題,請問中石化有哪個副職反對過?有哪個財務制止過?至少我沒見過報道,我看也不會有。難道現在的國企副職和財務人員個個覺悟變低了?非也!因為當今的國企,用老百姓的話說“都被股份了”,員工和領導的關系、副職和正職的關系“都被和諧了”。所謂總經理負責制,就是壹把手人、財、物大權獨攬的合法化,用錢的壹支筆、用人的壹切權,全部集中在壹把手的手裡;哪個副職和壹把手稍有不壹致,那就是不團結,不僅要穿小鞋,而且,上級還要問罪。其員工、副職和壹把手的關系,早已從相互平等關系變成了人身依附關系。誰想反映他壹把手的問題,嘿嘿,對不起,肯定不等你張口,就早把你炒了魷魚,誰還敢自尋倒霉,去影響他的“職務便利”?將近2個億啊,難道沒有任何蛛絲馬跡,是人家壹筆頭打給他的?時間長達8年啊,竟然讓他如魚得水,任其發展到登峰造極!值得指出的是:陳同海案並非是特殊個案,類似的案件並不鮮見,且類似的問題在各種各樣的國企裡,在不同的程度上存在。經過改制的國有股份制企業的層層次次、大大小小的老總,哪壹個不是對企業的人財物等大權獨攬?每臨審計和檢查,又有幾個不如熱鍋上的螞蟻,小則去用“酒精”擺平,大則企圖用金錢通關。
叁、陳同海這樣的腐敗分子,為什麼能上的去、坐的住的?改革開放越深入,腐敗分子暴露出來的問題越嚴重,腐敗分子的官職變得越大,作惡的時間越來越長,最大的官已經到了政治局委員級(就差竊取“大寶”了)。這好象成為壹種規律。那麼,人們要問:共產黨的官是自我加封的嗎?非也,那是各級組織部門考察的、按組織程序任用的,有的還要經過人大的通過才好任命。總之,是有壹套完整的幹部制度的。既然有壹套完整的幹部任用和管理制度,為什麼又有那麼多腐敗分子不僅平步青雲,而且如魚得水地腐敗呢?粗數其原因:首先是用人不當。通過搞關系學,把壹些有後台、有關系的分子,給以重用;把那些遵紀守法,堅持社會主義,人格高尚,立場堅定,不左右逢源、不拍馬屁的人,說成腦子不活,思想保守,排擠到壹邊。按“貓論”用幹部,放松政治要求,無視德的表現,把壹些不學無術、胡作非為分子,甚至黑、白兩道通行的腐敗分子,看成是思想解放、敢闖敢幹的“能人”而給以重用。片面強調業務,不講政治標准,以為業務上去了,就是好幹部、能幹的幹部,也從來不問業務工作是怎麼搞上去的,使許多靠弄虛做假、金錢開路的人,得以升譴。其次,對幹部監督,特別是對壹把手的監督嚴重不力。有關部門考察幹部走過場,滿足於聽“述職”、聽匯報,搞走馬觀花,是應付式的考察,上級組織部門的人員,不能深入接觸群眾,有的雖然和群眾座談,但是,由於長期不下來,不和群眾交朋友也交不到朋友,群眾對他們敬而遠之,根本聽不到真話,發現不了被提拔任用對象的問題。廉政情況考核也走過場,做表面文章。往往滿足於黨委會開過了,述廉報告聽過了,對許多問題,有的甚至是積重難返的問題,也充而不聞、視而不見,更不要談那些利用對幹部任用、監督的位置,搞買官賣官的不良分子,對滋生腐敗分子所起的惡劣作用了。另外,本級黨組織的自身淨化功能嚴重弱化。陳同海這樣的國企的壹把手,在企業壹手遮天,哪裡還有批評和自我批評?哪裡還有領導班子成員積極的思想斗爭和相互監督?有人說,這是鼠貓同穴,准確的說,“這是老鼠當家”。諸如此類的種種原因,使腐敗分子壹個個被任用,壹次次能夠過關甚至提拔。腐敗分子胡長清,在案發前不久的“叁講”教育中居然順利過關,還得到“政治上堅定,堅持肆項基本原則, 在政治上與黨中央保持壹致”的考評。如果不是他去澳門賭博,找不到他的人,導致自我暴露,說不定這個“政治上堅定,堅持肆項基本原則, 在政治上與黨中央保持壹致”的家伙,官還當大了呢,到現在還活的滋潤著呢。企業改制使工人階級主人翁地位(事實上)喪失,使敗分子有了滋生的土壤,幹部政策在執行中的變形和幹部監督的嚴重不力,使腐敗分子有了產生和興旺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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