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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0-07-09 | 來源: Edwin | 有2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坐落在渥太華東北部蘇塞斯斜街的加拿大總督府"麗都廳"(Rideau Hall),建於1838年。
(北美中文網綜合報道) 加拿大是英聯邦國家之壹,其政治制度為君主立憲、采用民主議會制的聯邦國家。英國女王伊麗莎白贰世是加拿大的國家元首。其行政權力由她的代表總督和副總督來行使。加拿大總督是英國女王在加的常駐代表,由總理推薦並由英女王任命,壹般任期5年。
名義上,總督享有王室在加拿大的所有行政權力和特權,但實際上,執行最高行政權力的是總理和內閣成員。英國女王是名義上的國家領袖,總督是名義領袖的代表,總督的職位只是象征性的,不過“象征性”並不等同於簡單的“政治擺設”。總督具體的權利與職責如下:
1、作為非黨派、非政治性的國家首腦代理女王行事;總督同時還擔任加拿大軍隊的總司令。
2、總督在對外國的國事訪問中代表加拿大;在渥太華的總督府(Rideau Hall) 和在魁北克市的總督府(Citadelle of Quebec)接待來訪的皇室成員和國家元首,接受新任外國大使遞交國書。
3、總督向選拔出的優秀人才、英勇戰士、見義勇為 者、以及取得傑出成就者,頒發榮譽勳章和獎狀。
4、總督按照總理和政府的建議行事,但擁有建議、鼓勵和警告總理和政府的權力。
5、總督確保加拿大始終有壹位總理和壹屆獲得國會信任的政府在任,並保留有某些特定權力,按照總理和政府的指示行使這些權力。
6、總督主持聯邦總理、最高法院大法官和內閣部長的宣誓就職儀式。
7、總督有權召集國會開會、讓國會休會、或者解散國會;總督發表 施政報告,代表國會發布皇室同意書。
當然,總督的權力受到憲法很大的限制,根據加拿大憲法,總督召集或解散議會必須在總理的提議下進行, 其職責的履行必須遵循各有關部長的建議。
政治學家指出:總督的職位很大程度上是壹種媒介或公共使者角色,具有這方面經驗的人能很好地勝任。此外,擔任總督職位的人還應當超越黨派之別,因此沒有從政經驗反而是壹種優勢,不必背負任何負擔。
20世紀50年代以前,總督都是英國人,其後至今壹般為加拿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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