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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05-03 | 來源: 互聯網 | 有0人參與評論 | 專欄: 稅務相關 | 字體: 小 中 大
光輝稅閱
所謂自雇,可以是以有限公司形式,自己在公司內是股東也是雇員;也可以是只用商業注冊而沒有有限公司之法人個體。在加國所奉行之普通法內,自雇只是用個人名義或壹般商業注冊而已,是沒有有限公司之法人個體。在稅務之角度,自雇是隨納稅人本身之個人稅基著眼,所以壹般之自雇人士,也只可用個人名義申報自雇收入。
跟有限公司之形式不同,自雇者是以自己之身分又或者壹個商業名稱從事商業活動,從普通法之角度裡看,自雇者是沒有產生另壹法人個體。
由於自雇是從事商業活動,所以在稅務策劃方面也存在很多減稅空間,這是跟受雇者之最大分別。正因為這種原因,納稅人大都想利用自雇身分來獲得更多稅務扣減。這些減稅空間,包括各種有關開支如汽車使用費、餐飲交際費,及各種在生意上之支出。
在加國之稅務歷史上,自雇與受雇沒有壹個很清晰之定義,所以也累積了很多有關案例,法庭也沒有壹致立場。
自雇者若從數個或很多個之商業媒體內賺取收入,這自雇定義便較容易分野,但當自雇者之收入絕大部分或僅從壹商業媒體內賺取回來的話,這分野便較困難;例如 A君是壹名電腦程式員,他跟ABC公司有壹合約,替ABC公司發展壹程式軟件,A君大部分時間都是在自己家居寫字樓內做軟件發展工作,他只是定期到ABC 公司開會談論軟件發展事項;這例子很明顯A君只從壹間公司內賺取自雇收入,那A君是否可以界定自己是自雇身份又或者是受雇者呢?我的答案是沒有絕對是或不是,要視乎個別情況而定。
受雇人士:定時上班
由於在稅例內,沒有自雇及受雇者之定義,稅務部根據多年之案例及普通法之原則,大致訂立壹套分別自雇與受雇者之守則,我在這裡列出,好讓大家作壹參考。
壹般受雇人士,根據稅務部之立場是:
1 要每日定時上班替雇主工作;
2 每天上班時間都要向公司匯報;
3 受到公司之指引去工作;
4 享有公司之壹般受雇雇員之福利;
5 使用公司之文儀器材或工具及在公司內有壹固定之辦公地方;
自雇人士:行動自由
若是自雇者,在稅務部眼中,他們是要:
1 跟公司有協議工作達標之標准,但沒有任何承諾要在何時何日工作及工作時間;
2 不需要受到公司之指引去辦事,只需要定期向公司匯報工作進度;
3 沒有享有壹般公司受雇員工的福利;
4 用自己提供之文儀器具或工具及在公司內沒有辦公地方;
5 替多過壹間公司以上提供商業服務。-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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