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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05-30 | 來源: 新華每日電訊 | 有2人參與評論 | 專欄: | 字體: 小 中 大
相關遣返證件已備妥,賴昌星還能在加拿大賴多久? 試圖利用加國司法體制賴下去,如今將面臨加拿大邊境服務局的遣返程序。
賴昌星壹家1999年8月以旅游身份逃到加拿大溫哥華,此後,壹直想盡辦法試圖賴在加拿大。其最重要的手段就是提出難民申請。
所謂難民,是指因政治迫害、戰爭或自然災害而被迫離開本國或經常居住國而前往別國避難的人。依據國際法上的“不推回原則”,壹旦難民身份被確認,該難民將不得被強行送回使他遭受迫害的國家。加拿大的難民上訴程序非常復雜,要經過聽證會、復審、上訴等壹系列司法環節,而在司法程序未完之前,加拿大移民部則無法將其驅逐出境。
利用加國司法體制
2000年3月,賴氏壹家簽證到期,加移民局向其發出有條件離境令,4個月後賴昌星開始向加政府提出難民申請。當年11月,加移民局以非法移民罪將賴昌星夫婦拘捕。
2001年7月,賴昌星向加難民委員會裁判庭提出訴訟,要求承認他的難民身份。賴昌星花重金聘請的律師馬塔斯也施展出種種手段,力圖為他爭取難民身份,甚至把中方關於賴昌星涉嫌大量走私、行賄犯罪的主張曲解為政治迫害,並妖魔化中國的司法制度,聲稱賴昌星壹旦被遣送回國,會受到不公正的司法待遇。
不過,賴昌星未能如願。2002年6月21日,加難民委員會裁判庭裁定賴昌星“不可信”,並有足夠理由相信賴昌星犯有“嚴重的非政治性犯罪”,駁回了賴昌星的難民申請。-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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