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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06-06 | 來源: 多倫多信息港 | 有1人參與評論 | 專欄: | 字體: 小 中 大
賴氏還可以在加拿大呆多久?這似乎成了華人社區近期的熱門話題。博卦掐算者有之;感歎宿命者有之。各種說法繽呈,毫無禁忌。真正體現了華人在加拿大社會才呼吸到言論自由的空氣。
筆者曾借貴報壹隅,在2005年10月為賴氏在加拿大的長居之計,講過幾句。事態發展至今日之局面,卻是另壹番光景。正是“才下眉頭,卻上心頭”,又有壹番話語,嗆在喉頭,明擺著,不吐不快。
在5月31日,加拿大最高法院在渥太華將對執行賴氏遞解中國的命令進行司法復核。或者司法復核結論是不准予賴氏針對遞解離境令的上訴,或者准予賴氏上訴,兩者必得其壹。在本文刊出時,應該已有定論。現下,我豈敢妄言武斷,恐留下話柄,貽笑大方。
在加拿大移民法規中,對移送不容許居住者出境的程序,以簽發叁類不同的命令來處理。這叁類命令統稱“移送出境令”(Removal Orders)。究竟這叁類不同的命令有什麼不同呢?
“離境令”(Departure Orders)
“離境令”簽發離境令的對象可以是:
1 沒有符合永久居民居住義務的對象;
2 抵埠申報難民身份的對象;
對 於上面第壹項對象來講,離境令要求他們必須在自離境令簽署日期起30天之內離開加拿大;對於第贰項對象來講,壹旦申請難民身份得直,離境令就自動失效。若 申請失敗,並壹系列後續司法復核都失利;那麼,就在司法復核沒法進行下去的那壹刻起算的30天內離開加拿大。在離境令條件下離開加拿大的人士,他們計劃再 回來加拿大,不受上述經歷影響,可以按常例申請入境簽證。如果不按30天期限離開加拿大,離境令就自動轉變為“遞解離境令”(Deportation Orders)。-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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