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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1-08-27 | 來源: 京華時報 | 有3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最高法正式公布《婚姻法司法解釋(叁)》後,其中涉及的夫妻房產權益分配問題引發了社會各界的熱議,很多人懷疑新規定會降低離婚成本,助長男性離婚動因,弱化對女性權益的保護。昨天,海澱法院民壹庭法官陳昶屹對這種觀點做了解讀,建議女性從婚姻法整體理解該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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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房產處理先看雙方協議
【誤讀】 婚前首付婚後貸款買房歸產權登記人,對女方不利。
有人質疑,由於我國當前的婚姻狀況通常是結婚時由男方出錢首付購房准備婚房,婚後由兩人共同還貸,此種規定實際上讓女性離婚後人房兩空,降低了男方離婚的成本,不利於女性婚後財產權益的保護。
【解讀】 陳法官說,實際上,該條文並不是對婚前首付婚後還貸情形按照單壹方式簡單機械的處理,而是按照尊重當事人協議優先的原則,即離婚時雙方可以就房產處理優先按照雙方協議進行處理。即使在不能達成協議的情況下,法院也只是“可以”判決房產歸產權登記的壹方,並非“必須”,裁判時仍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按照婚姻法的相關原則權變處理,並非壹定對女方不利。
此外,在分割共同財產時,是按照婚姻法中“照顧子女及婦女權益”的原則。如房產歸男方,女方在離婚時存在住房困難或生活困難,婚姻法也規定“如壹方生活困難,另壹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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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財產關系利於定紛止爭
【誤讀】 婚後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屬己方子女壹方個人財產,助長男方外遇及離婚沖動。
司法解釋中的這項規定,的確改變了以往父母在婚後贈與子女房產時,沒有明說歸哪壹方的情況下壹律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通常做法。有人質疑,我國新婚夫婦結婚時通常都是男方家長出資准備新房,應該是贈與雙方的,如果僅屬於男方,使男方離婚成本降低,助長男方外遇及離婚沖動,即使男方犯錯,也無非給點補償就能占有已經升值的房產,女方將不受保護。
【解讀】 陳法官認為,實際生活中,父母出資為子女結婚購房往往傾注全部積蓄,壹般也不會與子女簽署書面協議,如果離婚時壹概將房屋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侵害了出資購房父母的利益。將房產登記在出資購房壹方父母的子女名下,視為只對壹方的贈與比較合情合理,兼顧了中國國情與社會常理。這種做法,將財產關系擺在明面,避免了因感情模糊了產權、離婚時糾紛復雜的現狀,從長遠看有利於婚姻的理性和穩定。-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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