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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1-09-05 | 來源: 京華時報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稱離婚後才發現前夫在婚姻存續期間有“情人”,並注冊公司故意隱瞞和轉移夫妻共同財產,莉莉(化名)訴至法院,以前夫有過錯為由要求前夫給付她夫妻共同財產的70%,即2000萬元。記者昨天獲悉,順義法院受理了此案。
莉莉訴稱,她與前夫周某原是同學,1997年確立戀愛關系,2004年1月結婚,婚後育有壹個女兒。去年3月,因雙方感情破裂,他們協議離婚,約定女兒由她撫養,但沒有處理夫妻共同財產。
莉莉說,離婚後她才得知,周某在離婚前壹直有個情人,兩人自2005年就在壹起同居,並於去年育有壹子。另外,周某於2005年注冊成立壹家公司,後又相繼注冊幾家公司。離婚時,她因為不知道這些情況,並未處理這些財產。莉莉認為,周某故意隱瞞和轉移夫妻共同財產,並且對雙方離婚負有全部的過錯和責任,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她請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由周某返還她財產折款2000萬元。
周某對此辯稱,他沒有故意隱瞞和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當時他與莉莉是自願協議離婚,並已按照離婚協議的約定給付了莉莉財產折款100萬元。他不同意前妻的訴求。
目前,此案正在進壹步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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