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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5-10-26 | 來源: 互聯網 | 有0人參與評論 | 專欄: 稅務相關 | 字體: 小 中 大
首先,加拿大是個沒有遺產稅的國家。人死掉的那壹年,他所有的財產假定按照Fair Market Value處置掉,和原來的cost產生的差額是capital gain/loss,其中50%是Taxable Capital Gain,要交稅。對於接受遺產的人來說,等於是以Fair Market Value買入那些資產, 不用立刻交稅,只有將來那些資產衍生的收入(利息、分紅等)以及再處置資產產生的capital gain要交稅。
比如說,25年前買的房子,當時是30萬,現在去世時的fair market value 35 萬,Taxable capital gain=1/2*(35-30)=2.5萬。而對於個人自住住房Principle residence,處置時產生的capital gain是免稅的。這樣,你把你的自住住房留給你的繼承人,是不用交稅的.繼承房子的人則相當於以35萬買入了這棟房子,將來房子升值到了100萬,賣掉這棟房子獲得的capital gain由新房主納稅。如果這棟房子壹直作為繼承者的Principle residence,還可以享受免除這部分capital gain稅的優惠待遇。
至於現金(存款)贈與,你有5萬塊錢,留給家人,5萬塊就是5萬塊,Fair Market Value= Cost,不像別的資產那樣會產生capital gain,所以,不用交稅。接受這5萬塊的人也不用交稅,但是,將來這5萬塊生出來的利息,記入受益人的當年收入,由受益人交稅。
有壹點說明的是,在加拿大,壹個人去世那年,仍然要file tax return。不管財產給誰,如果涉及到稅,稅都是在死者的名義下繳納。死者其他未盡稅務事宜,也要由他的授權代理人為他處理。 < r o l i a. n e t >
有的朋友要說,不對,這能叫沒有遺產稅嗎?這不還是要交稅的嗎?是的,沒錯,人死不是萬事空,還有稅表要填,但是,概念不應該混淆。遺產稅的概念是壹個 flat rate應用到遺產的價值上去,你留下壹百萬,交50%稅,只剩50萬。那種遺產稅的征收,目的是為了通過財富再分配謀求壹定意義上的社會公正,但是會造成雙重征稅——遺產通常都是已經交過稅的財產。加拿大對待遺產的稅務規定,是把遺產的處置納入到了Capital Gain/Loss的特殊類別裡去,從而基本上避免了雙重征稅。而且,有壹點很重要,加拿大的Capital Gain不是100% taxable,雖然比例經常在變,但是從來都不是100%,目前是50%,這是壹個相當大的優惠。
另外,上面講的都是基本的處理原則,實際上稅法裡對遺產轉到配偶名下有其他更簡單的特殊規定,我在這邊就不詳述了。至於沒有立遺囑,財產怎麼分配,那就是另壹個法律范疇的事情了。不管怎樣,記住相關的稅是在死者名義下繳納,繼承人得到的是稅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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