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期: 2011-11-07 | 來源: 新華網 | 有1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近日,壹則“雲南祿勸縣農業局原局長緩刑服滿後恢復公職”的消息引起網絡熱議。公職人員緩刑期滿後能否回原單位工作?是否如網友所說“長期不上班,照樣拿工資”?記者近日前往祿勸彝族苗族自治縣對此進行調查。
核心網事 “緩刑服滿恢復公職”引發網友熱議
近日,網友“跳球王子”在金碧坊論壇上發帖,題為“威武!又是特色!祿勸農業局的前財務科長刑滿後恢復公職”,內容是:2009年底2010年初,雲南省昆明市祿勸縣農業局的前財務科長張某因貪污案刑滿了,依據公務員法理應開除公職,但是卻恢復了公職,被安排到原單位下屬的農業機械管理站做“逍遙翁”,同樣享受國家財政供養待遇。還有網友爆料,他長期不上班,照樣拿工資。
帖子發出後,引起網絡熱議和媒體關注。在雲南省當地媒體的隨後報道中,除了農業局原會計科科長張本發外,還有另壹個刑滿後照吃“皇糧”的,即祿勸縣農業局原局長蔣文學。而祿勸縣農業局負責人對此給予的說法是:緩刑期滿後,兩人悔改表現好、且單位確實出於工作需要,經他們本人申請,當時的農業局領導班子研究同意後,再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批准的。
對於這種說法,金碧坊論壇上的網友們發出質疑。金碧坊網友“0136116”說,“就算他們恢復了工作也不可能叁肆年就能到農藝師、經濟師的職稱吧?”網友“盤龍江”跟帖說:“當地管理的部門的說法,根本就不成立。犯事的時候,新法規未頒布,當作復職的借口尚說得過去;但壹旦他們復職,就成了現在的公務事業單位人員,按照現規,就要立即開除。所以,正確的程序做法是:先執行老規,復職;然後,再執行新規,開除。”
記者調查 兩人緩刑期滿即回到原單位事業機構工作,為壹般工作人員
記者通過祿勸縣農業局提供的兩份縣人民法院的判決書了解到,張本發是祿勸縣農業局原會計科科長,2004年12月,因利用職務便利,將市縣下發給村委會的農業專項款4.2萬元私自侵吞,構成貪污罪,被祿勸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
2003年10月,祿勸縣法院判決,2001年6月到2002年8月間,蔣文學在擔任農業局局長期間,將鋼結構大棚建造工程交由建築商過程中,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賄賂,3次非法收受承包商現金共7.4萬元,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
兩人緩刑期滿後,蔣文學2007年10月20日、張本發2008年1月2日向向農業局提出回原單位工作的申請。祿勸縣農業局紀委書記李龍恩說,考慮到兩人緩刑期間遵紀守法,經當時的農業局領導集體討論研究,同意恢復兩人的工作,並發函給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復函農業局,同意農業局將兩人收回事業機構使用。蔣文學被安排在祿勸縣農業局蔬菜生產辦公室工作。蔬菜辦工作人員告訴記者,蔣文學心髒不好,已經做了兩次搭橋手術,11月2日請假,現在昆明接受治療。-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
原文鏈接
原文鏈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