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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1-11-23 | 來源: 北美中文網 | 有2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北美中文網綜合報道) 加拿大聯邦保守黨政府就2009年發生的多市中區華埠金牛城超市華裔東主陳旺因捉賊而反被檢控事件,昨日(11月22日)再度提出《國民拘捕及自衛法》(Citizen's Arrest and Self-Defence Act)議案,壹旦通過,財產擁有人或其核准人士,在稍後合理時間內,可以合法拘捕涉案疑犯。
改善現有公民拘捕權的不足
聯邦司法部長倪可森(Rob Nicholson)昨日在國會再次提出上述議案﹐他指,政府會盡力將真正的罪犯繩之於法﹐但罪案受害人不應再成為司法系統的受害人。
根據現行法例,公眾要在罪案發生期間,並於涉及本身財物的情況下,才可以行使公民拘捕權;而在昨天的提案中,強調拘捕疑犯仍是警方的責任﹐但在警方未能及時到場時,容許財產擁有人或其核准人士,例如店舖職員,在罪案發生後的壹段合理時間內,而又沒警員在場的時候,可以拘捕涉案疑犯再交予警方。
同時,提案同時為刑事法中的“自衛”和“保護財產”等行為重新定義。
防止陳旺事件重演
2009年5月,多倫多中區華埠金牛城超市東主陳旺,連同2名店員,合力把壹名涉嫌偷盆裁的男子制服,並綁上雙手押到車上等候警員到場。但捉拿疑犯的經過被途人誤以為發生綁架事件,於是報警。陳旺等3人其後被落案控以綁架﹑暗藏武器﹑強行禁錮及襲擊他人罪名。
案件引起社會上,尤其華人社區的廣泛關注,去年10月法官判處陳旺等3人“證供未能證實有罪”,其為正當行使公民拘捕權,並撤銷所有控罪。
總理哈珀其後就陳旺案件,指示司法部研究修改刑事法,確保類似遭遇不會再出現,並於今年初提出修例,但因春季聯邦大選而令法案胎死腹中。
據明報消息,有法律人士指聯邦保守黨提出的上述法案﹐則聲明要當事人自己發現對方犯罪。以陳旺事件為例﹐該法案聲明要陳旺自己見到小偷偷竊﹐才能自行拘捕小偷。但若他是看到保安錄影帶或店員告訴他該男子曾於該店偷竊時﹐便不清楚他是否有權去拘捕該小偷。
上述是涉及修改刑事法第494章﹐也聲明國民自行拘捕時不能過分使用暴力。由於自行拘捕時會有肢體接觸﹐但絕大部分國民無接受拘捕訓練﹐屬冒險行動﹐故最好還是致電報警。
提出的修改也包括當國民相信自己或他人遇到危險之際﹐可出手作出自衛行動。現行法例則聲明要視乎是否對方先動手及有否企圖用致命暴力等。
國民也可動手來保護自己財物免被搶走﹑損毀﹐及動手對付擅闖私人物業者。 使用致命武力自衛只適用於極不尋常的情況﹐只能保護自己或他人免致死或嚴重受傷﹐不適用於保護財物。該項法例不會作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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