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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1-12-19 | 來源: 京華時報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王先生養兒子數年後,發現並非親生,他將前妻李女士告上法庭。記者昨天獲悉,市贰中院終審判決李女士補償王先生已給付的3萬元撫養費,同時賠償5萬元精神損害,並承擔鑒定費、交通費等。
2002年,王先生與李女士結婚。2009年,王先生與李女士協議離婚,約定兒子小明(化名)由李女士撫養,王先生每月給付撫養費400元,至小明18周歲止。後王先生定期給付撫養費。今年6月,經DNA親子鑒定證明,王先生與小明之間不存在血緣關系。
王先生隨後起訴,稱自己在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誤養他人子女數年,經濟和精神上都受到巨大損害,故要求返還5萬元撫養費及利息、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撤銷離婚協議書中有關財產的約定條款並重新分割。
市贰中院認為,王先生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為李女士撫養其子,最後得知小明與自己無血緣關系,對其情感造成影響,法院酌情作出判決。-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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