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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2-05-22 | 來源: 搜狐 | 有0人參與評論 | 專欄: 賴昌星 | 字體: 小 中 大

本文摘自《快樂老人報》2012年5月21日第03版,作者:佚名,原題:為賴昌星改變命運的那些人
賴昌星走私普通貨物、行賄犯罪壹案,18日上午在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法院認定,賴昌星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和行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賴昌星的違法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繳。
1991年起,賴昌星設立公司、網羅人員,形成走私犯罪集團。1995年12月至1999年5月,走私香煙、汽車、成品油、植物油、紡織原料及其他普通貨物,共計人民幣273.95億元。為實施走私活動和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賴昌星於1991年至1999年間,直接經手或指使犯罪集團成員先後向 64名國家工作人員賄送錢款、房產、汽車等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3912.89萬元。
1999年,以賴昌星為主角的遠華案爆發。很多人的命運,因此案而改變。
涉案官員:14人被判死刑,省部級高官落馬3人
遠華案涉案官員中,有省部級幹部3人,廳局級幹部26人,縣處級幹部86人。其中14人被壹審判處死刑,13人被判無期徒刑。部分涉案官員刑期及案情如下:
壹、黨政機關
1.李紀周:公安部原副部長,犯受賄罪、玩忽職守罪被判處死緩。
李紀周非法收受賄賂共計人民幣849萬余元。案發後收繳人民幣55萬余元、港幣53萬余元、美元5000元及價值人民幣15萬余元的首飾,並扣押住房兩套(價值人民幣408萬余元)。
2.劉豐:廈門市委原副書記,被判無期徒刑。
劉豐貪杯、貪色、貪錢財,賴昌星投其所好,拼命迎合,從此他與賴稱兄道弟,為賴的走私活動提供支持和庇護。
3.郭曉菱:廈門市委原常委,被判有期徒刑11年。
4.藍甫:廈門市原副市長,犯受賄罪,被判處死刑,緩期贰年執行。
1997年,賴昌星給藍在澳大利亞讀書的兒子匯去30萬澳元購買房子。藍甫還嗜賭成性,有壹次乘外出學習之機跑到澳門賭博,由賴昌星為他出賭資,輸掉350萬元。
5.林金棟:廈門市政法委原副書記,被判有期徒刑11年。
6.趙克明:廈門市原副市長,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贰年執行。
1995年至1999年間,趙克明利用職務便利,先後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452.1528萬元。-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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