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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3-03-01 | 來源: 51周報 | 有0人參與評論 | 專欄: 移民故事 | 字體: 小 中 大
最近加拿大《國家郵報》(The National Post)報道了壹個中國移民家庭的離婚爭產和爭撫養權案件——夫妻帶著孩子移民加國,丈夫因事業需要長期留華,最終夫妻因長期分居兩地而感情破裂,在華的丈夫要求離婚並拒絕將財產分給妻子,於是妻子在加拿大的法院提起了訴訟。
這是壹個具有典型性的移民家庭悲劇,而且,這也可能只是更大悲劇的前奏,如果處理不當,結果是雙方陷入漫長而費用高昂的訴訟,因此,在處理這種家庭問題時,當事人(尤其是弱勢壹方)必須叁思而後行,必須選擇正確的處理方式,如果進行訴訟,也必須以正確的方式進行訴訟。
面對這種情況,處於弱勢的壹方(在此案件中為妻子),固然可以在加拿大提起訴訟。但其實,當事人同時可以考慮的是,在中國的法院提起訴訟。根據中國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對於這種離婚案件,無論誰起訴,國內的壹方住所地(壹般是在國內的戶口所在地)的法院均具有管轄權。對於處於弱勢的壹方來說,回到中國國內起訴有壹定的好處,主要包括:
其壹,在中國國內進行的離婚訴訟耗時較短,因而費用壹般較低。訴訟的及早解決,自然能有助於當事人重新開始新的生活。
其贰,在中國法院進行離婚訴訟,當事人可以爭取在財產分配上適用中國法律(取決於夫妻的結婚時及現時的居住地或國籍地,財產類型和所在地等多種因素)。由於中國法律在夫妻財產問題上適用所謂的「夫妻共同財產制」,即對於在夫妻壹方於婚後取得的財產,會理所當然的認為是屬於夫妻共同所有,而不論這些財產是登記在誰的名下。在離婚時如何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配,中國法律並不考慮夫妻雙方的結婚年限、雙方各自對家庭貢獻大小等因素,即當然認為雙方各自擁有婚後財產的壹半。
其叁,在取得勝訴判決後,勝訴壹方雖然不可以直接憑中國國內法院的判決申請執行在加拿大或其他地方的財產,但是,根據中國法律規定,對於拒絕執行法院判決的壹方,另壹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對他/她采取諸如司法拘留、司法罰款、限制出境等強制措施,以迫使對方自行執行法院的判決。
此外,還要注意的是,如果當事人在加拿大進行離婚訴訟,即使取得加拿大法院的離婚判令,該判令也必須在中國國內的法院申請承認其效力。而且,即使該判令獲得中國法院承認,所承認的也僅限於夫妻關系解除的壹項內容,對於加拿大(或其他境外)判令中關於財產分配及子女撫養權的內容,中國法院並不承認,雙方仍需在中國國內法院另行提起訴訟予以解決。因此,如果夫妻的財產位於中國國內,或子女仍屬於中國公民,則將難以避免在中國國內進行訴訟。
當事人究竟應該在中國還是在加拿大提起離婚訴訟,其優劣無法壹概而論,而必須根據個案進行判斷。甚至乎在壹些(甚至是多數)個案中,當事人實際上無可避免需要同時在中加兩國進行有關的法律程序。至於兩國的程序如何協調和配合,則必須經過兩國的律師共同進行分析後,才能予以確定。 加拿大 51網
聲明:本文僅屬於關於現在中國法律的壹般性介紹,不構成針對任何個案的專業性法律意見。-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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