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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3-03-09 | 來源: 星島日報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所有聯邦技術移民及臨時外勞申請,5月4日開始都須附帶LMO證明。網上圖片
本報記者
聯邦公民及移民部周伍表示,根據2012年12月19日公布的新規定,由2013年5月4日起,所有獲雇主事先發出聘用信的聯邦技術移民(FSW)申請個案,也必須向聯邦人力資源及技術發展部,申請壹份類似目前適用於臨時外勞的勞工市場意見(Labour Market Opinion,簡稱LMO)書面證明。
渥京當局表示,目前循FSW途徑申請外國人來加工作的雇主,只須提供壹份安排就業意見(Arranged Employment Opinion,簡稱AEO)書面證明。LMO作用在於評估在加國本地,是否有符合有關雇用條件的待業工人。
換言之,由2013年5月4日起,所有臨時外勞及聯邦技術移民申請個案,都必須附帶壹份由聯邦人力資源及技術發展部發出的LMO書面證明。 【加拿大都市網專稿 未經許可請勿轉載】-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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