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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3-07-08 | 來源: 加西網 | 有0人參與評論 | 專欄: 劉志軍 | 字體: 小 中 大
據新華網北京7月8日電 7月8日,北京市第贰中級人民法院對原鐵道部部長劉志軍受賄、濫用職權案作出壹審判決,對劉志軍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贰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拾年,決定執行死刑,緩期贰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近日,記者就社會各界關心的問題采訪了該案的審判長、北京市第贰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白山雲。
問:原鐵道部部長劉志軍受賄、濫用職權壹案最近在你院壹審宣判,請簡單介紹壹下案件的基本情況。
答:被告人劉志軍受賄、濫用職權壹案,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贰分院於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6月9日公開開庭審理,經合議庭評議,於7月8日作出壹審宣判。
檢察機關指控劉志軍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兩罪,指控的簡要事實為:1986年至2011年,劉志軍利用擔任鄭州鐵路局武漢鐵路分局黨委書記、分局長、鄭州鐵路局副局長、沈陽鐵路局局長、原鐵道部運輸總調度長、副部長、部長的職務便利,為邵力平、丁羽心等11人在職務晉升、承攬工程、獲取鐵路貨物運輸計劃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後非法收受上述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460萬余元;劉志軍在擔任原鐵道部部長期間,徇私舞弊,違反規定為丁羽心及其與親屬實際控制的公司獲得鐵路貨物運輸計劃、獲取經營動車組輪對項目公司的股權、運作鐵路建設工程項目中標、解決企業經營資金提供幫助,使丁羽心及其親屬獲得巨額經濟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法院審理認為,檢察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以受賄罪判處劉志軍死刑,緩期贰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濫用職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拾年,兩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贰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問:據媒體報道稱,開庭審理時公訴人和劉志軍的辯護人爭議的焦點是在劉志軍受賄的6400余萬元中,有4900萬元是丁羽心為劉志軍辦事所用,對此劉志軍是否構成受賄罪,法院對這部分事實是如何認定的?
答:這筆事實的定性確實是庭審中控辯雙方爭議的焦點。劉志軍授意丁羽心為其疏通關系解決相關事宜,丁羽心為此花費4900萬元。劉志軍的這壹行為與壹般的直接收受錢款的受賄行為確實有所不同,劉志軍並未直接將該款收為己有,故劉志軍的辯護人提出了劉志軍的上述行為不構成受賄罪的辯護意見。法院經審理認為,在案證據證實,劉志軍利用職務便利,為丁羽心及其親屬獲取巨額經濟利益提供了幫助;劉志軍為防止有關部門正在辦理的何洪達案牽連自己,以及為自己職務調整創造條件,授意丁羽心疏通關系。劉志軍供認其事先明知丁羽心運作上述事項需花費巨資,且事後丁羽心亦將花費數千萬元的情況告知了劉志軍,劉志軍雖未直接占有該款,但該款是丁羽心根據劉志軍的授意、為劉志軍的利益而花費;丁羽心的證言亦證實,其花巨資為劉志軍辦事,是對劉志軍幫助其獲取巨額經濟利益的回報。綜上,劉志軍雖未直接占有上述錢款,但其行為本質上屬於權錢交易性質,法院據此認定劉志軍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司法實踐中,類似行為也都是按受賄罪來認定的。
問:據之前媒體報道,司法機關針對劉志軍案扣押、凍結了大量資產,這些是否都是劉志軍的犯罪所得?
答:根據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劉志軍濫用職權使得丁羽心等人謀取利益30余億元,對此辦案機關在辦理丁羽心案等其他關聯案件時扣押、凍結了丁羽心及其他相關人員的大量現金、股權、房產、書畫等物品,此前媒體報道中所提374套房產、現金等均包括在內。這些款物系劉志軍濫用職權使丁羽心等人獲得的非法利益,而非劉志軍的犯罪所得,但反映出劉志軍濫用職權犯罪情節特別嚴重。根據辦案機關對上述扣押、凍結資產的價值鑒定,法院認定劉志軍濫用職權造成的經濟損失大部分已挽回,但考慮到其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犯罪情節和後果均特別嚴重,故對其未予從輕處罰,以濫用職權罪頂格判處有期徒刑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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