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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3-10-04 | 來源: 蘋果日報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台灣南投縣壹名34歲張姓男子,去年3月到認識近1個月的網吧女店員住處聊天,期間對女店員強吻、脫衣性侵,女店員隨後控告張男性侵,張男辯稱兩情相悅,且得知她沒有性經驗,是名處女時即停止獸行,沖進浴室沖冷水澡,讓自己冷靜。張男壹審遭判強制性交罪4年3月,但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贰審時,以女店員處女膜沒有新傷,認定張男強制性交未遂,改判1年8月。
律師蘇哲科表示,強制性交罪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針對未遂犯法院在量刑上會減半。蘇表示,犯錯當下若能踩煞車,法官都會衡量情節減輕刑度。-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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